蔣立維 對 平安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
CACV 93/2026, [2026] HKCA 1646 原案件:[2026] HKCFI 3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2026年第9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25年第1719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5年6月17日,聆案官以債務人未能償還一宗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的判定債項為由,頒令將其破產 (「該破產令」)。2025年11月18日,債務人就該破產令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但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在2026年1月26日撤銷。[1] 及後,債務人向上訴法庭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亦在2026年4月8日被本庭撤銷。 2.2026年4月13日,債務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於2026年4月8日作出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本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庭認為申請所涉情節簡單,適用法律原則清晰,因此會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本申請。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5.在2026年4月8日致予雙方的信中,本庭已引用案例Poon Sin Mei Cindy v FW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HCMP 1456/2016 (無彙報的案例,判決書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指出上訴法庭是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延展上訴破產令的時限。以下是相關段落:
6.基於《破產條例》沒有賦予上訴法庭司法管轄權去延展上訴破產令的時限,本庭並沒有司法權力去處理本申請。 7.債務人在其書面陳詞中,完全沒有指出本庭根據Poon Sin Mei Cindy案撤銷他的上訴通知書有任何錯誤之處,或有任何其他原因令Poon Sin Mei Cindy案不適用於本案。 8.再者,債務人亦未能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及本案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因此,本庭拒絕給予債務人上訴許可。 9.本庭頒令,撤銷債務人於2026年4月1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債務人支付呈請人的訟費。考慮過呈請人代表律師的訟費陳述書後,其訟費經簡易程序被評定為港幣18,000元。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呈請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代表 |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