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梓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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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2/2025, [2026] HKCA 1651 原案件:[2025] HKDC 4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8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49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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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原案涉及6名被告人(D1至D6)共7項控罪,申請人是第四被告人(D4),原面對兩項控罪:控罪1為「有意圖而傷人」罪(控D1至D4),控方最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D3至D6),指申請人與另外3名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處置一輛以XM3926登記的車輛及/或其內發現的物品。D5承認控罪,其餘3人經審訊後於2025年3月12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於2025年4月2日就該項控罪被判處13個月的監禁。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本案案情 2.2022年9月21日晚上,在城西道卑路乍灣海濱長廊發生了一宗有意圖傷人案(「921案」)。警方調查顯示,一輛掛上假車牌(PS4348)的銀色七人車(「該七人車」)在堅尼地城一帶尾隨、追撞及攔截受害人(黃先生)所駕駛的私家車WM9727,黃先生受襲,手部及雙腳受多處刀傷流血。警方在現場附近檢獲該假車牌,堅尼地道一帶至鰂魚涌海裕街海濱長廊停車場(「停車場」)沿途的多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七人車逃逸的經過,當時車輛的車頭沒掛車牌,在到達停車場外時被人套上真正的登記車牌(XM3926)後,於2304時被駛入停車場。控方稱停車場閉路電視拍到一名身穿黑色T恤上衣、藍色牛仔褲及白色波鞋的男子(「該黑衣男子」)在2305時在停車場內出現,而該黑衣男子就是D3。 3.2022年9月22日至23日,警方就921案拘捕多人,包括於2022年9月23日拘捕了D3及申請人。同日,兩人參與警誡會面。根據申請人的警誡會面紀錄,警員15197向他作出以下警誡:
另一位警員對D3所施行的警誡的內容,基本相同。警誡下,D3及申請人均保持緘默。 4.2022年9月25日,D3及申請人獲准保釋候查。 5.2022年9月26日,警方發現該七人車停泊在停車場內,便派員在泊在停車場裏另一私家車(「警方私家車」)內埋伏監視。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拍下當晩情況:2022年9月26日晚上,D3駕車到達停車場外,其後,D5及D6一同到達,申請人亦到達,各人戴着口罩,申請人走近坐在司機位的D3把某件物件交給他,之後與D5及D6進入停車場,申請人以手勢示意分成兩組步向該七人車方向,D5手持包裝濕紙巾,D3留在停車場外把風;三人經過警方私家車時,申請人突然望向警方私家車,隨即走向D6,申請人與D6轉身步向出口,D5亦轉頭急步與兩人會合,三人隨即被警員截停調查。 6.負責埋伏的偵緝警長58906(PW2)的證供描述情境,當時警員在該七人車左後方監視,見到該七人車的指揮燈閃了一下(相信是解鎖燈號),D5及D6向該七人車走去,申請人從警方私家車右邊車身經過,突然望向警方私家車並眼神一窒,便以較快步伐行至D6身邊,兩人急步往停車場出口,D5亦急步掉頭會合,PW2與隊員下車截停他們。 7.當時D5手持該七人車的車匙以及5包酒精濕紙巾,其後警方在該七人車搜出多項物品,包括手套、鴨舌帽、斧頭、鐵鎚、刀具、監控器材、對講機、以及虛假車牌(包括PS4348的尾牌)等;並在中排座位右門上方的把手、以及乘客位檢取的寶礦力瓶的瓶蓋及樽口發現申請人的DNA。 8.申請人、D3及D6均選擇不作供。 9.如原審法官撮述,案件主要涉及三個議題:議題一,該七人車與921案是否有關聯;議題二,被告人們協議了作出甚麼行為?該行為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被告人們有否達成控罪的串謀協議?被告人們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議題三,該黑衣男子是否D3? 原審法官的裁決 10.原審法官在詳細分析證供後,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誠實可靠,該七人車曾被用於並涉及921案,作為犯案工具,後被泊於停車場;該黑衣男子是D3,在停車場外為該七人車掛上車頭車牌,並在停泊後步出停車場;申請人及D3在9月23日被捕,得知921案的調查焦點,在9月25日獲釋,後與D3、D5及D6串謀,於9月26日到停車場,意圖干擾該七人車以隱藏與案相關的證據。 上訴理據 11.杜浩成大律師及葉家齊大律師代表申請人。申請人只依賴一個上訴理由,稱綜觀所有證據,原審法官所依據的事實而作出的推論是過份(overreaching)的。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以下六點的事實基礎(「第一點」至「第六點」):
12.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13.本席有詳細考慮定罪理由書的內容。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就整體證據的分析及裁定,充分及仔細。 14.特別就第一及第四點:
15.特別就第二點,原審法官的推論,是基於PW2的證供及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內容作出,合適及穩妥。 16.特別就第三點:
17.就第五及第六點,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基於多項行為證據的累積考量,該七人車與921案有關連,申請人基於警誡內容,得知警方就921案的調查涉及該七人車,2022年9月26日到達停車場後,申請人與D3交接物品,與D5及D6的互動(包括手部動作)及行為,D5當時手持5包每包約4吋乘5吋乘半吋銀色包裝的酒精濕紙巾,而濕紙巾並沒被他的手掌完全覆蓋,相當大範圍地外露,顯而易見,且他們發現警方私家車後步調一致撤退等,是環環相扣的有預謀有分工有共同目標的行動,原審法官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並無不妥。 結論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本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 申請人: 由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轉聘杜浩成大律師及葉家齊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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