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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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及21(1)(b) 條。經審訊後,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判處他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他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661/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ug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61/2002

HCMA 66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6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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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被告人 黃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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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判案日期: 20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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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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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及21(1)(b) 條。經審訊後,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判處他每項控罪監禁1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他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在上訴時,上訴人指案發時,他不是在涉案的店舖內。他指原審暫委裁判官不應拒納他的證供。本席向他解釋他這說法,並不構成任何減刑理由。本席又向他解釋有關逾期上訴判罪的程序,並勸喻他可以申請逾期上訴判罪。

3.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人稱他年事老邁,而以涉案的三百多隻光碟而言,他認為12個月的判刑過重。

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在多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中,指出這類罪行恰當的判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見HKSAR v Poon Ki Chiu, HCMA 209/1999, HKSAR v Yu Man Lung, HCMA 704/1999等。這類判罰的主要考慮因素為起阻嚇之效,因此,干犯者管有光碟的數量多少並非關鍵性。

5.上訴人現年65歲,他過往曾有42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有2項與本案相同,分別被判監禁3個月及5個月。他已每月獲2,100元公援金,但他卻為了每天多賺400元而干犯法律,他實在罪無可恕。因他否認控罪,所以不可獲得認罪的減免。他有兩次同類定罪的前科,所以他沒有任何減刑理由。雖然他年事老邁,但12個月監禁亦不算長時間。原審暫委裁判官採用的量刑起點正確,本席亦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