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旻軒

Case No.DCCC 1125/2024[2026] HKDC 14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25/2024

[2026] HKDC 1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旻軒 NG Man-h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2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張夢婷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繼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家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今天7月22日求情及判刑。控方申請加刑,呈上李總督察的口供支持這次加刑。辯方反對加刑申請,認為李總督察的口供不準確,不能夠支持加刑。

2.詳細的案情可見於本席早前的裁決理由書。

3.本案涉及被告名下3個銀行戶口:—

(1)PAO戶口:由2023年3月22日至3月27日,總共有134次的轉帳存入,總額為$1,230,000多元;有30次的轉帳支付,總額為$1,220,000多元;

(2)Mox戶口:由2023年3月24日至3月27日,有4次存款,$360,000多元;7次轉帳提款,$366,000多元;及

(3)中銀戶口:由2023年2月7日至3月29日,有200次存款,總額為$1,800,000多元;64次提款,總額為$1,770,000多元。

4.被告說這些帳戶活動不關他的事。他沒有借出戶口,沒有開立PAO戶口。被告認為這是朋友陳家明和中介人士的欺詐行為。被告在2022/23年度的稅務紀錄指他任職店鋪銷售員,年入$59,993元。

求情理由

5.辯方呈上上訴庭有關洗黑錢的案例及判刑因素。現年2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強調被告年紀尚輕,曾到城大修讀工程學,但已經休學,曾經投身傳銷工作。辯方說「被告基於愚昧、對朋友的信任及急於解決財務困境的心理,亦基於自身過往申請學生貸款的個人經驗。當時被告出於急切希望償還款項予家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試圖借取涉案貸款」(見求情陳詞第26段)。這明顯和被告原先的辯解有所出入。辯方說被告就本案一事深表悔意、深切反省。

6.被告的母親亦說被告只是誤交損友。

7.辯方亦要求法庭考慮一些例外情況,例如,被告的年齡、個人情況及易受他人利用的脆弱性(見求情陳詞第4(ii)段)。被告可能缺乏普通人的推理能力(求情陳詞第4(iii)段)。

8.被告並非獨立運作。在一個較大規模的運作中,只扮演一個微不足道的角色。被告只是管道和工具,愚蠢地容許陳家明及中介人使用其個人的銀行帳戶。被告沒有協助或參與更具規模的角色(見求情陳詞第11段)。

9.辯方說被告充其量只是在朋友陳家明的指示下將3個銀行戶口提供予一名中間人。被告沒有主動監察這帳戶的提存,而交由中間人操作(求情陳詞第8段)。

10.罪行持續只有2個月。被告沒有得到任何犯罪得益(求情陳詞第16段)。

11.被告本身的幼稚及缺乏社會經驗,行為完全被動,沒有和受害人溝通,不知道前置罪行。只是掉以輕心,沒有跟進戶口情況,僅扮演犯罪的傀儡,屬低層次(求情陳詞第21段)。

12.辯方亦說案件有3年的延誤,而被告亦有更生的需要。

13.辯方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亦呈上擔任社會公職的張智文的求情信。

14.另一方面,辯方亦對控方的加刑申請用了不少篇幅來支援其反對的理由(由第33段至48段)。辯方認為李總督察的口供並不能夠切實及無合理疑點顯示或反映今天社會洗黑錢及詐騙案件數字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損害程度(見第40段)。

15.辯方指控方所提供的資料不準確和不充分,存在缺陷、含糊不清或與案件的具體情況無關。辯方亦說數據不可靠,有雙重計算之嫌及違反整體性原則(第41段)。

16.李總督察負責及擔任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李總督察指大部分洗黑錢的案件中,洗錢傀儡被招募於金融機構開立新的帳戶,並容許犯罪份子出售或借出他們現有的帳戶。只有極少數傀儡會實際地替犯罪份子操作帳戶。犯罪份子通常透過社交媒體平台或在公共街道招攬,藉提供金錢報酬或利益來招募,使用其帳戶供洗錢之用。但亦會用較間接的方法,如求職騙局,利用受害人的帳戶洗錢。

17.李總督察亦列舉利用傀儡洗錢的普遍情況,危害香港及洗錢制度(第18段)。

18.李總督察說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顯著,比率由2020年的31.3%至2024年的75.1%。李總督察亦指出詐騙案與洗錢案件所報稱的金錢損失和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錢金額非常龐大,自2022年起逾72%涉及使用傀儡帳戶。

19.控方在回覆時提及數字雖然有下降的趨勢,但並不認為影響到洗黑錢的普遍性。法庭可以以加刑的幅度作出反映。

判刑

20.上訴庭在雲國強、許有益、Boma眾多上訴案已經提及洗黑錢的判刑考慮因素。

21.被告的母親說被告是一個聰明、內斂、樂觀的孩子。努力讀書,目標想做醫生。後來選擇進入城大讀土木工程。被告的重讀受到疫情影響。後來,被告參加傳銷的計劃亮碧思。父母認為這是騙局,但被告不聽,大家關係變差。前後被告被騙去$300,000元至$400,000元。被告打算重讀但未果。母親認為兒子誤交損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2.張先生的求情信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

23.被告曾經修讀城大的學位,不能夠說是思想幼稚。被告在香港生活,亦不可能不知道詐騙案的猖獗。自己亦曾經受到傳銷的騙局而身負數十萬元的債項。

24.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前置的罪行,亦沒有參與前置的行為。沒有證據指被告收取利益,但本席毫無疑問裁定被告是借出他3個以他名義所開立的戶口給他人使用,而被告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3個戶口是會用來洗黑錢之用。

25.沒有被告這樣的傀儡帳戶,洗黑錢的層次便不會那麼普遍,致使洗黑錢的活動十分普遍,亦難於偵查。

26.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判有罪。就第一項控罪,涉款約$1,230,000多元,本席考慮到所有案情,決定以2年為量刑起點。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判監2年。

27.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66,000多元,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亦同樣地沒有減刑理由,判監12個月。

28.就第三項控罪,涉案款項約為$1,800,000多元,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判監3年。三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三項控罪,被告被判監3年(36個月)。

29.另外,就加刑申請,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口供,接納指明罪行使用傀儡帳戶的普遍程度,以及對社會的損害。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背景及訓練、作為專家身分的口供。

30.從2022年被捕傀儡戶口佔數的比例,佔詐騙及洗黑錢的被捕人士案件的總數約為70.4%,在2024年則是75.1%,在2025年是71%,在2026年頭5個月亦佔73.2%。因此,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顯著普遍的程度。涉及傀儡帳戶案件的詐騙及洗錢案在2022年佔99.1%,下降至2025年的51.5%。但本席認為普遍程度以及涉及總額仍然不少。

31.因此,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但幅度調校為20%。因此,加刑7.2個月,簡化為7個月,即加監至43個月(36個月+7個月)。

32.另外,本席都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不會再想著賺快錢,會腳踏地,在母親的管教下,亦在自己的反省之下重新做人。因此,決定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41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25/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旻軒 [DCCC 1125/2024] | Babel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