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旻軒

Case No.DCCC 1125/2024[2026] HKDC 14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25/2024

[2026] HKDC 14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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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旻軒 NG Man-h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張夢婷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繼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家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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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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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三項洗黑錢罪。案件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A.  控方案情簡述

2.控方指被告在相關時段開立3個銀行戶口,分別為PAO Bank、Mox Bank和中銀,涉及款項分別為$1,230,000多元、$360,000多元,以及$1,800,000多元。這些戶口有洗黑錢的典型鏡像模式,有短暫的存放資金和迅速提取資金的情況。控方指一些被騙的受害人曾經把款項存入被告所持的戶口。

B.  被告的辯解

3.被告說他並沒有開立PAO Bank戶口,相信有人假冒被告的姓名、身分開立。另一方面,被告承認開立Mox戶口,但他只是貪圖Mox銀行的迎新禮物。他不知道為何戶口被盜用。被告的中銀戶口的提存,則是他的朋友陳家明所介紹的中介人因幫被告申請一項政府貸款計劃,在截止後替被告申請該貸款所產生的情況。被告聲稱他一無所知,亦認為被告自己是受害者。被告找不到中介人,而陳家明亦人間蒸發。總的而言,被告說這些洗黑錢的行為並不關他的事。被告亦因此曾在2023年到柴灣警署及在2025年到沙田警署報案。

C.  控方案情

4.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及P1A):—

(1)在關鍵時段,被告是Mox Bank Limited戶口號碼74911858038及中國銀行戶口號碼012-810-1-029386-2的唯一開戶,持有及授權簽署的人;

(2)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被捕;

(3)根據稅務紀錄,2022年至2023年,被告報稱任職餐廳服務員,年入$59,993元;

(4)除2023年3月3日至3月9日被告身處泰國外,被告都身在香港;

(5)PAO Bank戶口號碼7522000557875的銀行家誓章為證物P2、Mox戶口的銀行誓章為證物P3,及中銀戶口的銀行誓章為證物P4;

(6)本案相關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及

(7)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5.控辯雙方亦同意以第65B條把5名控方證人的供詞呈堂,而他們都有出庭作供,以便辯方盤問。

PW1王廉康

6.2023年3月23日,PW1接收到一個自稱Jenny從<+7-747-189-6877>發出的WhatsApp訊息,說有工作介紹。第二天,PW1被拉到一個有50多人的群組,教人投資。PW1再進入一個連結,網站名稱是<Anymind>。對方給PW1一項任務,不停買賣、刷單。PW1被誘使進行一連串的轉帳,當中有一筆$16,050元及$14,000元轉帳到被告的PAO銀行戶口。最後,PW1損失了$75,267.43元。

7.在盤問下,PW1說他是依照客服的Silvia存錢入涉案銀行戶口。戶口的姓名是Ng Man Hin。PW1並沒有見過對方。PW1不知道為何Silvia給他戶口持有人的姓名。最後,PW1知道受騙而在3月26日報警。

PW2張志英

8.她的口供以第65B條形式呈堂為證物P6。

9.她在2023年3月25日收到一個叫Michael Page Nina從電話<+62-858-8349-0821>的WhatsApp訊息,說可介紹工作和聘請兼職。後來,另一人自稱Kimberly Lee以電話5470 1810接觸PW2,介紹工作,幫忙刷單。PW2根據指示轉帳金錢到不同戶口。在2023年3月29日,PW2轉帳3次款項到被告的中銀戶口。戶口持有人的名稱是Ng Man Hin,總數是$674,000元。

10.最後,PW2損失了$745,900元。PW2並不認識,亦沒有見過Ng Man Hin這個人。

PW3張兆麟

11.他的口供以第65B條形式呈堂為證物P7。

12.2023年3月25日,他收到一個叫Jenny從電話號碼<+62-858-9070-2012>的WhatsApp訊息,聲稱幫一間叫Michael Page的公司幫人找工。翌日,一個叫Silvia的人用WhatsApp接觸PW3,介紹「網上做任務」的工作。對方提供一個網站<www.anymind-ranks.com>。PW3被誘使作出一系列的轉帳,包括在3月29日轉帳$66,800元到Ng Man Hin的中銀戶口。PW3總共損失$742,000多元。

13.在盤問下,PW3說那名字Ng Man Hin是由客服提供的,他並不認識Ng Man Hin。

PW4偵緝警員16062陳舜謙

14.他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證物P8(附件的放大版為證物P8A及P8B)。他並不是以專家證人身分提供口供。他是以Excel軟件來整理涉案的PAO戶口和Mox戶口。

15.PW4指出,就PAO戶口,開戶日期為2023年2月7日。由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7日,總共有134次轉帳,總額為$1,230,820.98元;另有30次轉帳提款,總額為$1,229,571.25元。

16.就Mox戶口,開戶日期是2022年4月15日。由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有4次轉帳存款,總額為$366,431.65元,亦有7次轉帳提款,總額為$366,431元。

17.PW4並不知道被告曾經到警署提供資料的事情。PW4並不是本案的拘捕警員(AO)。拘捕警員是PC21334。

PW5偵緝警員16046孫家傑

18.他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證物P9。

19.他負責整理、分析被告在中銀的戶口。開戶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由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3月29日,總存入次數為200次(包括192次轉帳存款),總額為$1,803,546.26元。另外,有61次提款(包括56次轉帳提款),總額為$1,776,746.16元。

20.附件A(放大版為證物P9A)可看見,在2023年2月9日結餘是零。而從2023年2月20日開始至2023年3月29日,便有十分頻密的交易項目。

21.在盤問下,PW5說他在2024年3月27日拘捕被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說「我冇嘢講」。PW5是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洗黑錢罪名拘捕被告。

D.  辯方案情

22.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被告的證供

23.現年26歲的被告與父母同住,聲稱他和父母關係不佳。自己在2021年進入城大土木工程系,但到第二年便沒有繼續。被告做兼職維生。後來眼見他人容易賺錢而心動,加入傳銷行業。他在Instagram(IG)與小學同學潘宇(潘)溝通及聯絡,大家都有互相追蹤。被告覺得潘相對善良,不覺得潘狡滑。

24.被告加入一個叫「亮碧思」的傳銷集團,需要付加盟費$5,210元。這費用的$5,000元是買貨成本,而$210元則是會員費。被告用他的中銀戶口轉數快付款。有關的傳銷工作成績並不理想。被告在2023年10月左右便沒有繼續,但被告因而負債$300,000元至$400,000元。後來,被告到酒吧做侍應,一個月收入約$6,000元至$8,000元。

25.被告曾打算在2024年9月再返回城大繼續學業。

26.被告在酒吧工作時在IG社交平台接觸以往傳銷的舊同事,叫陳家明(陳)。被告在2021年認識他,大家「好好傾」,一起出來玩。被告覺得陳表面賺到錢,大家都會用小方法賺錢。被告不時留意陳的動態。有一次,見到陳在泰國遊玩,被告覺得好奇為何陳有錢遊玩。陳答被告說他申請了政府辦的「百分百失業個人貸款計劃」。

27.被告上網查看,知道這計劃是在疫情時的貸款計劃,資助失業的人。被告說他到一個貸款平台「借得喇」找相關資料,但得知這政府貸款計劃的申請已經截止。被告說他的信貸評級較差。被告的評級報告(TU)會有人查,所以被告沒有直接到那官方貸款網站去查察貸款的內容及方法。

28.辯方呈上這政府所設立的失業貸款資料為辯方證物D1。

29.被告告知陳那貸款已經過期。陳說他識人可以幫被告。被告說那「借得喇」不是「財仔」,而是有關向財務公司借錢的平台。被告沒有問陳有關的貸款計劃借了多少錢,但被告估計是借了上限$80,000元(註:$80,000元的貸款上限是要視乎申請者在失業前的收入,而不是隨便寫上)。陳說他亦是由一個中介人幫他申請。被告說他和陳的對話和訊息都是24小時刪除的形式,因此沒有備份。

30.陳所介紹的中介人以WhatsApp形式接觸被告,叫被告傳送相片、地址等個人資料。那時,被告仍然使用舊電話,號碼為6644 1985。但那舊電話在2023年5月8日已經終止。被告開了新電話。當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被捕時,被告試圖重開舊電話以取回相關的訊息,但不成功。

31.當被告被捕時,被告立刻找陳,陳說不關他的事。被告說如果陳不給解釋,被告會報警處理。被告亦收到中銀的掛號信,說被告的戶口交易有異常。被告曾經到中銀分行查問,問是否需要報警。銀行職員說被告不用報警,戶口已經被凍結。被告嘗試再找陳,但都不成功。被告於是到柴灣警署報警。

32.被告說他讀大學時申請grant/loan,曾經嘗試過在截止後申請,說他有充分的解釋、補交文件,都可以得到延期批核。被告認為今次申請會手續繁複,因此相信中介人可以幫被告申請。被告說他沒有問中介人的姓名,認為既然是陳所介紹,那中介人不會傷害他。

33.在查問下,被告說中介人的chat icon是水餃。被告以WhatsApp傳送被告的身分證、照片、銀行卡、銀行戶口號碼、姓名、年齡、居住地址。被告以母親為緊急聯絡人。被告不記得那中介人的電話號碼,只記得是‘46’字頭。被告曾經收到3次要求輸入驗證碼的訊息。首2次是同一次發生,因為超時而需要重新發出。被告沒有留意為何要輸入驗證碼,但被告只是照做。

34.被告在要求中介人幫忙申請貸款之後,被告每兩星期都會追問中介人有關的進展。但被告並沒有說他提供他的入息證明文件給對方。被告說陳告訴被告中介人有方法幫被告延期申請,但中介人會收20%手續費。被告認為這較平常借貸的利息為低,所以同意。中介人因為怕被告不會支付這20%手續費,所以要求被告到銀行把電話號碼從被告自己的號碼6644 1985改為9字頭由中介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有時被告和中介的溝通是透過陳。被告記得他在2023年2月7日把電話更改。他記得日期是因為當天早上他要到運輸署入紙申請筆試。銀行職員亦提醒被告有關更改電話後的影響。

35.被告有網上銀行的服務,但被告沒有把密碼告知中介人。除了中銀戶口,被告亦有個人的滙豐銀行戶口。被告知道中銀會因為不能過數而收取$150元的手續費。

36.就Mox戶口,被告說他是想取得迎新推廣的禮物而申請。被告並沒有把這Mox戶口給他人使用,但被告基本上沒有使用這戶口。他對這戶口內的項目一概不知。

37.就平安壹賬通戶口(PAO戶口),被告懷疑有人盜用他的個人資料開戶。他會不知情,但被告同意大有可能是中介人因為電話號碼相同。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才知道這戶口。

38.被告和中介有最少4至5次的溝通。陳亦有回應說批核不會太快。被告說他想申請$80,000元貸款。

39.當被告收到中銀的掛號信的時候,被告致電陳要求解釋。中介人亦沒有再回覆被告的WhatsApp訊息。被告於是到柴灣警署報案,思疑被告的銀行戶口被人盜用。警員並沒有給被告報案編號。

40.後來,在2025年6月11日,被告在律師的提議下到沙田警署報案,提供陳的姓名、地址及手機號碼。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被捕。被告覺得驚恐,認為被告已經報了案。被告聲稱自己才是受害人。但被告說在11月27日之前(約7月至9月期間),警員曾打電話給被告,要求被告協助調查,但被告並沒有落口供。

41.在控方盤問下,被告同意因為做傳銷生意要付升級費用,再加上生活費,他欠下了$300,000元至$400,000元的債項。

42.被告說他大約在2023年1月左右經陳接觸中介人。他沒有到官方網站查察那百分百失業貸款的詳情。被告只是在「借得喇」查看。被告相信已經截止,以為陳所介紹的中介人可以處理。

43.控方呈上「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的產品便覽(證物P10)。這計劃由香港按揭保險有限公司營運,截止日期是2023年4月30日。被告同意這表示他和中介人接觸的時候,貸款計劃尚未截止。被告說他那時沒有留意。被告透露陳亦是經中介人申請貸款。被告從沒有到官方網站去查察。被告補充說他和陳的通話都是在24小時後自動刪除,這可免卻被告女朋友得知內容。

44.被告在2023年7月換了新電話,便失卻有關的紀錄,包括WhatsApp訊息。被告亦補充說他和陳都叫中介人為「餃子」,因為那WhatsApp icon。被告不知道中介人屬於那間公司,但認為中介收20%合理,相信中介會幫被告過期申請。中介會是專業一點,被告沒有想到自己去申請,可以免卻支付20%給中介。

45.有關中銀戶口更改電話紀錄,那是在2023年2月7日做,而電話更改為9184 6350。這電話是中介人所提供。中介亦經陳叫被告去更改電話。被告不知道為何中介不直接打電話給他。被告沒有到中銀網上銀行查看他的戶口的情況。

證供分析

46.由始至終,控方都有舉證責任。被告並沒有舉證的責任。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因此,在法理上,被告有良好品格,即是說被告的證言可信性較高,而他犯案的傾向性較低。

47.控方的指證主要是依靠相關的銀行戶口紀錄,指出3個戶口:中銀、PAO和Mox都是被告名下。而相關銀行的戶口提存亦顯示典型的洗黑錢情況,而被告的收入都不能夠就這些交易有合理的解釋。因此,控方要求法庭從這些證據推論被告實質上讓他人洗黑錢,而被告把戶口交給他人使用,是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是會作洗黑錢之用。被告在2022/2023年的稅務報告只有$59,993元的年收入。

48.警方整理涉案3個戶口,發現下列的情況:—

(1)PAO戶口在2023年2月7日開戶。在2023年3月22日至3月27日,在短短5日間有134次轉帳存入,總額為$1,230,000多元,亦有30項轉帳,總額為$1,220,000元;

(2)Mox戶口是在2022年4月15日開戶。由2023年3月24日至3月27日,短短3日內有4次轉帳存款,總額為$366,000多元,有7次轉帳提款,總額相同,都是$366,000多元;

(3)中銀戶口在2011年12月31日開立。由2023年2月7日至3月29日期間總共有200次存款,總額為$1,800,000多元;有6次提款,總額為$1,770,000多元。

49.辯方說被告曾2次向警方提供辯解,一次在2023年在收到中銀掛號信的時候,他到柴灣警署報案。另一次在2025年,經律師安排下到沙田警署報案。辯方說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心態,以及以客觀測試被告是否「必然相信」那些財產是犯罪得益,即是黑錢。

50.辯方說被告是「身陷財務困境和輕信朋友,表現極度天真與不成熟的年輕人形象」(見結案陳詞第18段)。這是時下年輕人流行的躺平,佛系,掉以輕心的心態和生活方式(結案陳詞第41段)。被告「急於還債」,缺乏社會經驗,被狡猾的騙徒(陳家明和中介人)利用,成為了身分盜用及洗黑錢騙局的受害者(見結案陳詞第44段)。

51.被告沒有提供Mox戶口給中介人,亦沒有開立PAO的戶口。因此,被告沒有洗黑錢。被告提供了D1那份借貸計劃。被告曾經查閱「借得喇」有關百分百失業貸款計劃的資料,但這D1資料卻是在2021年,而不是2023年發出。即是說,理論上,當被告在2023年1月向陳查問的時候,以及接觸中介人的時候,那貸款計劃尚未截止(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30日)。

52.被告只是簡單說,他因為見到陳在泰國遊玩而得知這失業貸款計劃,因此由陳經中介人去申請。被告提供一份過時的「借得喇」平台的資料(即證物D1),但被告並沒有直接告訴中介人他想借$80,000元。文件D1亦說明最高貸款額是月入的6倍,而不高於$80,000元,即是說被告不能夠想借多少便申請多少。被告在2022/2023年報稅年收入只是$59,900多元(承認事實)。被告沒有告訴中介人他的收入、沒有提供住址證明、沒有提供至少3個月的工作和主要經常的收入證明。被告亦沒有選擇還款期限,因為最長是6年。借款人可以選擇首12個月「還息不還本」。

53.奇怪的是,被告說他交給中介人的兩件事:一是申請貸款;二是在計劃截止後仍然可以申請。這並不是單單借貸而已。被告解釋說他在grant/loan在截止後亦有申請成功的經驗,相信中介有專業經驗去處理。被告甚至沒有向中介問那中介屬於那間財務公司,姓甚名誰,只知道中介會收取20%的佣金。如果借$80,000元,那佣金便達致$16,000元。這對被告來說金額並不少,但被告並沒有自己直接到政府失業貸款網站查看,自己直接申請,以免卻那20%的所謂佣金。

54.證物P10便是有關計劃的便覽。第1頁便寫明提防任何代辦貸款申請並收取費用的人。這提醒貸款申請人不要委任第三方申請,叮囑申請人直接透過貸款機構申請,不需要支付手續費。便覽亦都列出所需的文件。

55.被告有在大學申請grant/loan的經驗,沒有理由不知道所需要的文件,沒有理由不上網查察。現在被告只利用「借得喇」第三方借貸平台申請,而被告亦沒有提及他自己的收入和工作紀錄,亦沒有說明他要借多少錢(註:$80,000元上限不是自動可以借的數額,規定是申請人月入最多的6倍)。

56.被告說他錯信陳及中介人而把個人資料交付給對方,甚至更改電話,以便對方收取訊息。被告說他不知就裡,提供驗證碼給對方,這都在顯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謊話連篇。被告把Mox戶口及中銀戶口推說被人盜用,意圖把自己對戶口的活動推得一乾二淨。

57.被告試圖因而「推論」那中介人盜取Mox戶口而開設PAO戶口。問題是,被告從沒有告知陳和中介他有Mox戶口。被告說他因貪圖迎新禮物才開這Mox戶口。他在2022年4月15日開立,但被告並沒有消費1,000元。因此,並沒有得到那迎新禮物。那戶口的電郵出現了改變“[email protected]”,電話為9184 6350,月入為$27,000元。

58.中銀的更改表格把電話改為<852-9184 6350>,日期是2023年2月7日(證物P4),但沒有新加電郵地址。

59.被告說他另有滙豐銀行的戶口作為他個人的銀行服務,但被告的滙豐銀行戶口並沒有被中介人盜用。

60.反而,被告說有人盜用他的資料,在他不知道和不同意的情況下開立了PAO戶口。2023年2月7日開戶,電話是9184 6350,電郵地址是<[email protected]>,住址相同。但根據銀行誓章(證物P2)(第2頁(a)),銀行開戶的時候要求申請人以3個角度上傳申請人的身分證,面部辨識亦要有不同角度,以證明那時刻的申請者是真有其人,亦是申請者自己。

61.本席相信虛擬銀行不會愚蠢地容許申請者用平面身分證副本或一些照片作為申請戶口之用。虛擬銀行會進行一些行動,用生物辨識的方法確認對方的身分。被告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是852-2918-4630,當時的結餘是$1,301.15元。

62.因此,在這基礎下,本席相信PAO戶口是由被告親自開立。

63.被告聲稱因為他叫人幫他申請百分百貸款計劃亦不值一信。被告說他被誤導,以為該計劃已經截止,但他仍然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幫他申請。他因而被誘去改變有關戶口的電郵地址。被告一直以為自己是詐騙案的受害者,因此協助警方調查。辯方說這削弱了控方有關被告具有犯罪意圖的推論(見結案陳詞第38段)。簡而言之,被告沒有把Mox資料給予中介人,亦沒有開立和持有PAO戶口。

64.被告的課稅記錄年份2022/2023年只顯示年收入$59,000多元。

65.PAO的帳戶在相關時段有不同的頻密的提存。這些次數的提存明顯地是有洗黑錢的特徵。

66.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說法,裁定被告確有開立PAO的戶口,亦把他自己名下的3個戶口,即PAO、Mox和中銀交給他人使用,洗黑錢。這是唯一及合理的推論。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或者參與提存的情況。但當被告把有關的銀行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時,被告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戶口會用作洗黑錢之用。這亦是傀儡戶口的普遍特徵的情況。被告亦刻意保留其滙豐銀行戶口作為自己私人使用。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來支持他的說法。而有關的貨款的提存,亦遠遠超過被告的年收入。

67.綜觀上述的分析,本席毫不懷疑地裁定被告3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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