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彭偉國的事宜

Case No.HCAL 1381/2025[2026] HKCFI 559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381/2025

[2026] HKCFI 55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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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彭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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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 (書面處理)
判案書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判 案 書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6月16日存檔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 (「該表格86」),其建議答辯人寫上「房屋署」。在關乎的判決一項中,申請人填寫了「當時無証 現有証件,有錯 現要更正」;而在所尋求的濟助一項中,申請人則沒有填寫。

2.房屋署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的執行機關,申請人實際所針對的是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 (房屋) 的決定。因此,本席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命令該表格86作出更改,將上訴委員會 (房屋) 列爲建議答辯人而房委會則爲本案的有利害關係方。

3.在本案中,申請人連最基本的聆訊文件也沒有準備,亦沒有在該表格86中指出他擬挑戰的判決。本席只能從申請人2025年6月16日的誓詞及其附件推斷,其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乃針對上訴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第20(3)(b)條確認房委會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決定。

4.本席認為本案可以並適宜以書面處理,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討論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6(1)條規則,除在陳述書中列出的濟助之外,不得尋求其他濟助。鑑於申請人未有在該表格86中填寫任何所尋求的濟助,這已足以令本席拒絕他的司法覆核申請。

6.在其2025年6月16日的誓詞中,申請人表示與家人在上水租了一間木屋居住,只會在有空或假期時返回其公屋單位,並附隨相關木屋租約為證。申請人亦同時提出了以下覆核理由:

(1)  房屋署出錯,應給他大仔加户籍;

(2)  房屋署職員家訪爽約;

(3)  終止租約的舉動阻他家庭團聚;

(4)  沒有批准他的綠置居申請是不合理;及

(5)  目前的居住環境十分惡劣。

7.終止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屬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的酌情權。法庭在司法覆核申請中要考慮的是有關行政機構是否犯了法律上的錯誤,而不是重新行使酌情權。見:黃崇彰 對 上訴委員會 (房屋) 及另一人 [2023] HKCA 1363 第31段。

8.本案中,申請人並沒有指出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在行使其酌情權,或後者在維持前者所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的決定中,犯了甚麼法律上的錯誤。加上,申請人在其誓詞中承認只會間中返回其公屋單位亦顯示他確有濫用公屋的行為,符合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條件。是故,本席看不到有足夠的理由去覆核上訴委員會所作的決定。

處置

9.基於上述,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並無可合理爭辯的理由,也沒有任何勝算機會。是故,本席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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