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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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郭麗君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 (1) (a)條,被判10個月監禁,她以判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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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97/2002 HCMA 89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244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9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郭麗君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 (1) (a)條,被判10個月監禁,她以判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2.上訴人乃大陸公民,原名郭麗君生於1973年8月20日。她持一本內地通行證號碼5960046於2002年6月7日來港旅遊,可是期間因犯了“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及“違反逗留條件”被判刑10個星期。在還押時紀錄却顯示她過往曾以一個不同身份進入香港,經調查後,上訴人承認在2001年時,她曾使用她妹妹郭麗萍在內地的住戶證申請獲批旅遊證件來港。證件內除有自己的相片外,其餘一切資料都是屬於她妹妹。 3.她使用這張證件於2001年8月1日進入香港,最後被揭發被控現時的控罪。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犯的罪等同“行使偽造旅行證件”。控方由於未能檢獲到有關的偽證才改為以現時的罪行提出檢控。他引用R v LIU Chi-ping AR 1/1990一案為例,取用管有/行使偽造港澳通行證來港的15個監禁為起點,給予1/3認罪折扣,判處上訴人10個月監禁。 5.主要的上訴理由是:
6.原審裁判官在這方面可能從HKSAR v Adbul Matin HCMA 220/99的判詞得到一些支持,Deputy Judge McMahon這樣說:-
但是值得留意的是Deputy Judge McMahon所確認的刑期起點是9個月,而不是本案裁判官所採納的15個月。在其他同類的案件中,陳兆愷大法官認為認罪後的刑期應該是3至6個月 R v Muhammad Hanif alias Rashid Khan HCMA 528 of 1995,在HKSAR v Nguyen Chi Trung alias Dong Van Thanh HCMA 1095/2001一案中,Beeson J認為正確的起點應該是9個月,這一個觀點是得到代表律政司司長的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認同。 7.由此可見,“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控罪的適當起點應該是9個月監禁。因此,本庭批准減刑上訴,以9個月為起點,減去認罪的1/3折扣,將刑期減為6個月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葉劍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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