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熊

Case No.FCMC 11157/2023[2026] HKFC 13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1157 / 2023

[2026] HKFC 13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115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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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呈請人
     
  及  
     
  熊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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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答辯人(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6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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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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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答辯人(“父親”)於2026年6月30日就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判決書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許可。

2.在審視父親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前,本席必須先考慮父親就其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否具備合理原因。

適用的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3.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的指引。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上訴法庭於 K, LYS v T, CKE [2026] HKCA 1155 的第48段指出,在考慮是否應批出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時,除延誤的時間長短、對延誤的解釋、對另一方造成的影響外,法庭亦會將擬提出的上訴的勝算納入考量。

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具備合理勝算,或存在其他致使該上訴應予聆訊的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出上訴許可。

5.所謂「合理勝算」,是指該項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高於僅屬虛妄,但無須達到極有可能得直的程度。此外,上訴理由必須高於僅具爭辯性。見:K, LYS v T, CKE 的第49段。

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b)款,凡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提出上訴,其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的28天內。

7.此外,呈請人(“母親”) 此前已於2026年3月26日就本席的同一個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當時,父親亦已存檔其回應陳詞。本席隨後於2026年6月11日對母親的申請作出裁決,詳見[2026] HKFC 96的判決書。

8.本席認為,父親遲至逾期三個多月才提出是次申請,顯屬嚴重延誤。縱觀其存檔的誓章及上訴理由擬本,他全無就此延誤提出任何解釋。單憑此點,本席認為已沒有理由延長其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9.為求論述完整,本席仍將評估父親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綜合父親的上訴理據,其核心要點可歸納如下:

(1)  法庭誤解了父親的本意,其本意是與母親分開照顧子女,而非共同照顧兩名子女;

(2)  法庭未能充分且全面地考慮兒童的福祉及母親阻礙父親跟兩名子女見面的事實;

(3)  法庭忽略了父親長期以來親自照顧兩名子女的事實;及

(4)  法庭未能阻止母親違反2026年3月13日有關探視的法庭命令。

要點(1)及(3)

10.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判決書([2026] HKFC 22)第18至22及44段,已詳列父親的立場,並已充分考慮其照顧兩名子女的能力。因此,所謂法庭誤解父親訴求、或忽略其照顧能力之說,全然不能成立。

11.父親再次重複審訊時所提出的論點,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2.基於以上所述,父親所提之要點(1)及(3)毫無法律或事實基礎,並不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亦非具備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要點(2)

13.本席已全面審視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區姑娘的報告、審訊證供及相關建議。同時,亦已充分將兩名子女的特殊學習與成長需要(包括其對母親的依附情感)及母親阻止兩名子女跟父親有更親近的接觸納入考量。

14.對此,原審判決書第23至33段及第45至73段已詳加論述。父親指稱法庭未有充分考慮兒童福祉,顯然與事實不符。綜觀其提出的理據,實質上僅屬對法庭未有依其意願判決而表示不滿。此等主觀不滿,絕非具備合理勝算或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15.父親所提出的要點(2)並沒有任何基礎,亦不具備合理勝算或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要點(4)

16.父親於要點(4)所指稱之實質內容,乃投訴母親阻擾其與兩名子女之探視。此要點本質上歸屬判令之執行事宜,並非指向原審判決本身有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因此,要點(4)並不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亦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總結

17.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拒絕給予父親逾期申請上訴許可。本席裁定,父親所持之所有擬上訴理由均無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本案亦不存在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而應進行上訴聆訊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父親於2026年6月30日存檔的傳票。

訟費

18.鑑於母親未就父親的申請提交任何文件,且本案涉及子女照顧及探視安排,本席裁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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