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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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157 / 2023 [2026] HKFC 13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115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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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這是答辯人(“父親”)於2026年6月30日就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判決書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許可。 2.在審視父親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前,本席必須先考慮父親就其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否具備合理原因。 適用的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3.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的指引。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上訴法庭於 K, LYS v T, CKE [2026] HKCA 1155 的第48段指出,在考慮是否應批出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時,除延誤的時間長短、對延誤的解釋、對另一方造成的影響外,法庭亦會將擬提出的上訴的勝算納入考量。 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具備合理勝算,或存在其他致使該上訴應予聆訊的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出上訴許可。 5.所謂「合理勝算」,是指該項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高於僅屬虛妄,但無須達到極有可能得直的程度。此外,上訴理由必須高於僅具爭辯性。見:K, LYS v T, CKE 的第49段。 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b)款,凡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提出上訴,其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的28天內。 7.此外,呈請人(“母親”) 此前已於2026年3月26日就本席的同一個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當時,父親亦已存檔其回應陳詞。本席隨後於2026年6月11日對母親的申請作出裁決,詳見[2026] HKFC 96的判決書。 8.本席認為,父親遲至逾期三個多月才提出是次申請,顯屬嚴重延誤。縱觀其存檔的誓章及上訴理由擬本,他全無就此延誤提出任何解釋。單憑此點,本席認為已沒有理由延長其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9.為求論述完整,本席仍將評估父親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綜合父親的上訴理據,其核心要點可歸納如下:
要點(1)及(3) 10.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判決書([2026] HKFC 22)第18至22及44段,已詳列父親的立場,並已充分考慮其照顧兩名子女的能力。因此,所謂法庭誤解父親訴求、或忽略其照顧能力之說,全然不能成立。 11.父親再次重複審訊時所提出的論點,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2.基於以上所述,父親所提之要點(1)及(3)毫無法律或事實基礎,並不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亦非具備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要點(2) 13.本席已全面審視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區姑娘的報告、審訊證供及相關建議。同時,亦已充分將兩名子女的特殊學習與成長需要(包括其對母親的依附情感)及母親阻止兩名子女跟父親有更親近的接觸納入考量。 14.對此,原審判決書第23至33段及第45至73段已詳加論述。父親指稱法庭未有充分考慮兒童福祉,顯然與事實不符。綜觀其提出的理據,實質上僅屬對法庭未有依其意願判決而表示不滿。此等主觀不滿,絕非具備合理勝算或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15.父親所提出的要點(2)並沒有任何基礎,亦不具備合理勝算或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要點(4) 16.父親於要點(4)所指稱之實質內容,乃投訴母親阻擾其與兩名子女之探視。此要點本質上歸屬判令之執行事宜,並非指向原審判決本身有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因此,要點(4)並不具備合理的勝訴機會,亦非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 總結 17.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拒絕給予父親逾期申請上訴許可。本席裁定,父親所持之所有擬上訴理由均無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本案亦不存在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而應進行上訴聆訊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父親於2026年6月30日存檔的傳票。 訟費 18.鑑於母親未就父親的申請提交任何文件,且本案涉及子女照顧及探視安排,本席裁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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