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157/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26.
1. 這是呈請人(“母親”)就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命令(“該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母親主要不滿答辯人(“父親”)獲得跟兩名子女的界定探視安排。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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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157 / 2023 [2026] HKFC 9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115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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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這是呈請人(“母親”)就本席於2026年3月13日頒下的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命令(“該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母親主要不滿答辯人(“父親”)獲得跟兩名子女的界定探視安排。 2.該命令內容如下:
3.本席已經於2026年3月13日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詳述本案的背景。本席在本判決書採納該判決書的敍述、簡稱、法理原則及判案理由,在此不贅。見:[2026] HKFC 22。 母親的上訴理由 4.綜合母親在她的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述書的內容,母親的上訴因由是不滿法庭讓父親跟兩名子女有頻繁的探視。 5.她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6.母親亦要求提交於該判決書頒發後,母親帶兩名子女約見心理醫生,並要求心理醫生為兩名子女撰寫的心理報告作為新證據 (“新證據”)。母親希望依賴心理報告去推翻父親跟兩名子女的探視安排。 7.父親呈交了回應陳詞。父親的回應主要是重申其審訊期間提出的主張及論點。父親亦提到現時跟兩名家庭子女進行探視時,遇到不少困難。父親再次提出希望跟母親以共同照顧及管束的方式照顧兩名子女。 母親擬提出的新證據 8.實務指示15.12的第21及22段訂明如下:
9.上訴法庭於 黄 對 陈 [2025] 2 HKLRD 593判詞的第23及24段,就申請人擬在上訴許可階段擬提出新證據有以下說明:
討論:母親擬提出的新證據 10.本席不認為母親有任何合理可爭辯的理由,以致使她應該根據Ladd v Marshall或EBS v NTCD的法律原則獲許可在上訴中提交新證據。首先,母親並未能指出她所要求提交的新證據滿足Ladd v Marshall的第一個條件。 11.其次,本席不認為新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會有重要的影響。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12.此外,母親不但在未取得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向心理醫生透露本案的資料。新證據亦是母親在沒有獲得法庭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委託心理醫生去準備的。母親的處理手法顯然違反法律程序。 13.即使母親沒有律師代表,也不能構成不遵守法律程序行事的合理辯解。 1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母親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的理由,以致使她應該根據Ladd v Marshall或EBS v NTCD的法律原則獲許可在上訴中提交新證據。 1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6.縱使上訴者無需要證明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上訴者必須向法庭述明他的案情強過一個可有辯論空間的案情,而他的上訴是具有好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 17.上訴法庭於 梁 對 陳 [2020] HKCA 49 一案的判詞第22段有以下說明:
18.本席會逐一處理母親所依賴的四點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1)撰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區姑娘對兩名子女認知不足,因此她的報告內容是錯誤的 19.本席於該判決書的第23至33段列出區姑娘的調查結果及觀察。區姑娘在準備報告的過程中,除了跟雙方及兩名子女見面外,還曾經向兩名子女的學校老師了解兩名子女的情況。 20.儘管母親不同意區姑娘的建議,但是她並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去證明她所聲稱區姑娘的報告內容是錯誤的。 21.本席認為上訴理據(1)沒有任何合理的機會上訴得直。 上訴理由(2)父親跟兩名子女長時間進行探視,因而導致兩名子女出現情緒及行為問題 22.母親於審訊時從未提到兩名子女跟父親進行探視後出現情緒問題。相反,如上文第11(2)段指出母親於審訊時還表示原則上,她不反對兒子跟父親單獨見面及進行留宿探視。 23.倘若兩名子女跟父親進行探視後出現情緒問題,本席相信父親不可能接近每天跟兩名子女進行探視。 24.本席看不到上訴理據(2)具有成功上訴的機會。 上訴理由(3)父親有大量探視時間,因而剝奪母親跟兩名子女共聚的時間 25.本席在該判決書第52至73段已作出處理。本席是在綜合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及要求、區姑娘的調查結果及建議的理由後,從而作出分析。詳情已在該判決書中闡釋,於此不贅。 26.本席認為區姑娘建議的探視安排,已經平衡了雙方的要求和詳細考慮到兩名子女的最佳利益。母親並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推翻本席的分析。因此,本席看不到上訴理據(3)具有成功上訴的機會。 上訴理由(4)祖父母跟兩名子女很少接觸,祖母着重其個人玩樂,母親對祖母照顧兩名子女的能力感到憂慮 27.本席對於父親的工作模式、聘用傭工及委託家人照顧兩名子女的可能性作出整體考慮及分析,認為父親有能力獨自照顧兩名子女。見:該判決書第13、61及63段。 28.本席亦於該判決書第63段提到,就著女兒較為貼身的照顧,最好交由女性親友或家庭傭工協助照顧較為合適。無論如何,祖母並非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現階段女兒亦不會與父親有留宿探視。母親只是重申在審訊時不獲接納的論據,卻不能提出該分析的錯處,她的論述不可能獲得上訴成功的機會。 父親再次要求跟母親以共同照顧及管束方式照顧兩名子女 29.父親並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不過,他於回應的書面陳詞再次提到,希望跟母親以共同照顧及管束方式照顧兩名子女。本席於該判決書第49至51段已經解釋了共同照顧及管束在本案不可行的原因,在此沒有補充。 總結 30.綜合上述分析,本席認為母親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撤銷母親於2026年3月26日存檔的傳票。 訟費 31.鑒於是次申請涉及兒童的照顧及探視事宜,因此,本席不就申請作出訟費命令。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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