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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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024,[2026] HKCA 17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3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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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2017年7月4日,D1由內地回港時,海關人員在她的行李內搜獲16.79公斤可卡因。在警誡下,D1承認該次是她第五次幫D2攜帶毒品回港。其後,D1被控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2關乎她被捕時管有的毒品,控罪1則關乎她承認早前的四次帶毒。D1承認控罪,於2019年6月26日就控罪1及控罪2分別被判12年6個月及17年6個監禁,同期執行。 2.2023年12月29日,D1就刑罰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D1提出兩點上訴理據,第一點關乎D1就本案及另外案件向控方提出的的協助,第二點基於HKSAR v Huang Ruifang (No.3)[1] 定下的新判刑指引。 4.法庭早前已經以閱讀文件方式批出上訴許可,實質上訴聆訊定於2027年1月7日進行。 5.代表D1的梁鴻谷大律師陳詞指,有理由擔心,假如上訴得直,D1留在監獄的日子,會超越應該監禁的日子。基於這憂慮,D1現作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6.本席有詳細考慮雙方的陳詞,亦認為梁大律師的擔心可以理解。但在小心計算及考慮相關刑期後,即使作出所有對D1最有利的假設,D1最早出獄的時間,應是在實質上訴聆訊大約兩個月後。 7.然而,該些對D1最有利的假設,並非必然會所有成真。特別,控罪1及控罪2涉及不同的犯罪行為,如答辯方指出,所涉及的判罰,有理由部分分期執行。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今天拒絕D1的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志成律師事務所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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