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輝 訴 William E. Connor & Associat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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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不滿勞資審裁處2002年3月11日之判決,欲提出上訴,遂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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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22/2002 HCLA 2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22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1年第8784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19日 宣判日期:2002年12月1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索人不滿勞資審裁處2002年3月11日之判決,欲提出上訴,遂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在勞資審裁處之案件中,審裁官裁定被告人有理由在2001年3月27日即時解僱申索人,故毋須支付申索人任何解僱代通知金。審裁官亦不接納申索人其他項目之申索,撤銷申索人之申索。 3.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申索人指稱審裁官就事實之裁定判決錯誤,並未有、或並未有充份考慮雙方之證供及證據,亦未充份考慮申索人所要求而被告人並未提供之證供或證據。然而審裁官在其口頭判決理由,並其後書寫之判決書內,已解釋其就雙方事實爭議所作之裁定的理由。審裁官認為被告人方面之證人可信,申索人之證供不可信,遂作出對申索人不利之事實裁定。 4.《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條規定如下:
5.法例第35(2)條規定如下:
6.本席認為毫無疑問,申索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牽涉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亦不牽涉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審裁官就事實爭議作出之裁定,有一定之證據支持,其裁定並不牽涉任何法律上之錯誤,故並不符合法例第32條關於給予上訴許可之規定,而原訟法庭亦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故關於這方面之擬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有關之上訴許可,本席並不批准。 7.然而,申索人指雙方並無爭議的是,他在2001年3月27日遭即時解僱,故理應獲得該天之薪金,但審裁官錯誤裁決被告人並不用支付申索人當天之薪金。本席認為當中可能牽涉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故就究竟申索人是否可獲得2001年3月27日當天之薪金一法律爭論點,本席批准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本上訴許可申請之訟費歸於上訴中。
申索人:陳可輝,並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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