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麗萍 Candy

Case No.DCCC 1197/2025[2026] HKDC 15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97/2025及989/2026 (合併)

[2026] HKDC 15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97號及2026年第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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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麗萍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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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8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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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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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林麗萍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通稱為「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本案涉及指控是謂被告人於2021年6月15日在網上開設的賬戶,更親自到銀行分行新增簽署。她是該賬戶的唯一持有及簽署人,在開戶時報稱其任職家務助理,年薪約132,000元。

3.於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間,有關賬戶總共有三十筆存款,總額分別為128,209.06港元及美金591,766.09元。其賬戶的交易紀錄呈現鏡像模式,顯然是用作短暫存放資金,其交易頻率極高;事後調查確認部分之美元是來自一些電話騙案受害人所匯來的金額。

4.本案之源頭罪行涉及三名居於北美洲的華裔外籍人士。第一名受害人是居住於美國,在網上認識了一名自稱在港交所工作名為李輝(譯音)的人士,在後者的慫恿之下,於2021年7至8月總共向該名李姓人士匯了三次款項,總共損失美金150,010元,其中部分款項(即美金50,000元)於2021年8月13日存入被告名下的賬戶。

5.第二名受害人亦是美籍;亦是在網上認識了一名自稱在港交所工作的人士,在對方游說投資金屬及外幣,總共自美國向三個香港戶口轉了四次款項,總共損失了162,850美元;其中的52,570美元存入了被告名下的賬戶。

6.第三名受害人來自加拿大籍;他在一個交友平台上認識了一名自稱在尖沙咀經營生意的女子,在後者游說之下同意進行內地投資金融產品。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向對方作出六次匯款,總共損失美金159,226.35元,其中一筆29,980美元存入了被告的戶口。

7.被告於2022年12月21日被捕。警誡之下她承認無業、倚靠綜援維生;在開設賬戶後因為欠錢而將賬戶借予阿俊。

8.根據上述案情,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被告與阿俊有共同目的之下處理那些來自非法活動得益的金錢。

9.控罪顯示,控方依賴的是其中在其銀行出現並被提走的128,209.06港幣以及591,766.09美元,總共折成港幣之後約為4,760,000元。被告在借出戶口時並明知對方會用作非法用途,所以她有理由相信其處理的金錢是來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這是通稱為傀儡賬戶的犯案手法。

10.上訴庭就相類控罪並無訂下清楚之量刑指引,惟在不同的案件中指認出法庭在量刑之時應予考慮的事實。於許有益一案中,[2010] 5 HKLRD 536上訴庭指出,涉及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交易所得的利益,所以上訴庭在許有益案中考慮了當中相類判例作出一個概括的量刑建議,正常來說,如果是涉及一百至二百萬元,量刑基數為3年;三百至六百萬元,量刑基準為4年。

11.上訴庭亦指證出有關量刑的其他考慮。與本案有關的是本案涉及四百多萬元港幣,而干犯時間約為兩個月。本案的受害人皆居於北美洲的受害人,涉及國際因素。被告的行為是參與此等訛騙罪行,令香港的聲譽受損。

12.本席亦接納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或曾參與本案涉及的訛騙行為,亦沒有顯示本案涉及龐大的集團;但考慮過總體量刑之後,由於本案涉及的是4,760,000元、干犯的時間是兩個月;被告並不知道前置罪行,但本案卻涉及一些國際因素,所以本席決定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因為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

13.控方就此案件亦申請加刑,其加刑之理據是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控方亦提供了香港警務處總督察李耀南的誓章作為其加刑申請之支持,辯方對是次加刑並無任何陳詞,亦對李耀南的專家身分並無爭議。

14.李總督察就其在個人學歷、在職工作歷練,以及所受的有關「洗錢」犯罪行為的訓練詳列於其誓章中,本席認為當中資料已足以令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專家身分,在其誓章中李總督察指出,利用傀儡戶口「洗錢」極為普遍,並提供了在香港詐騙及「洗錢」案中的案件的數據作為其支持。

15.很明顯,於2020年涉及的詐騙案件本來是16,643宗,一直雖然有上下起跌,但其實總形勢是趨向上。例如於2025年案件總數為47,701件,2026年的頭六個月已經累積至23,131;此外,詐騙案件涉及的數目亦有遞增,涉及賬戶的於2020年總共損失的數目是18.79億,於2026年年初已經涉及13,679億。本席認為此案中案件雖然數目可能有增減,但這本身並非唯一嘅考慮;法庭不能忽視的,是涉及的金額極多,亦有上升趨勢。本席亦接納李總督察的證供指出此等行為違反香港反「洗錢」制度,干擾銀行系統正常操作,更協助隱瞞主犯的身分,令其能輕易逃避責任,形同助長更多相類罪行發生。凡此種種,本席認為此等案件在香港益發猖獗,亦對社會有極嚴重影響。

16.考慮過總體理由之後,本席決定接納控方申請,就應處之刑期添加百分之二十五,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其他減刑考慮

17.被告在警誡之下指出,她是一名清潔工人,但她在認證口供中卻自稱一直無業,依靠綜援維生,在香港受至中學二年級的教育。

18.被告在此之前亦涉及多宗刑事罪行,曾有五次被帶到法庭,大部分涉及的都是與毒品有關的案件。雖然被告曾因相類罪行被處監禁;但被告在干犯此案之時並未裁定就相類罪行罪名成立,所以在這點本席會因為其刑事紀錄而加刑。

19.根據被告代表律師所提供的醫生報告顯示,被告在2013年6月開始已因在監禁期間睡眠不足,同時情緒低落之下開始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但這點卻與其干犯有關控罪並無直接關係,因為根據梁醫生的報告,她出現上述問題實為她正在因他案被監禁,本案亦無任何證據可以令本席接納被告干犯此等案件是其精神狀態所導致。

20.總體考慮過被告之背景、律師的陳情,本席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特別之理由可以令本席再酌情減刑,是故被告在是次被裁定有罪的罪行,本席下令其得入獄40個月,與現刑分期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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