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倫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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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把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233/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33A/2002

HCMA 123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3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倫志佳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1月28日

裁判日期:2003年1月28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把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1) 除非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受理有關上訴。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3) 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按第(2)款所述予以證明,則終審法院可給予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

(4) 終審法院在根據第(1)款給予許可時,可就上訴的進行對任何一方附加時限規定,並且可應某方的申請或自行更改該時限規定。」

2.雖然申請人在本席面前陳詞,但本席完全看不到這件案件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據點」,亦不能「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故此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庭要求批准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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