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繼揚

Case No.DCCC 1800/2025[2026] HKDC 17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26
Judge嚴舜儀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800/2025

[2026] HKDC 17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80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繼揚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6年9月14日
出席人士: 霍健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歐嚴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製造流通紙幣的偽製品 (Making counterfeits of currency notes)
[2] 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 (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ing materials and implements)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被控製造流通紙幣的偽製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8(1) 條;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1)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4年9月23日,警方埋伏在富薈旺角酒店1807號房外梯間。同日約上午10時49分,被告人由1806號房行出掉垃圾時被警員截停帶返1806號房。

3.搜查後發現被告人錢包內有7張伍佰元紙幣和1806號房房卡,再在1806號房內發現兩個袋,內載有共3個膠袋,內載有3批伍佰元偽鈔,合共2,722張 (為被告人管有其中6張的伍佰元紙幣的影印本)。

4.1806號房內又發現用以製造偽鈔的物料和器具:一部打印機 、兩個黑色墨盒 、三個青色墨盒、 一部切紙機 、一把尺 、三支鉛筆 、一卷雙面膠紙、 18疊 A4紙及69張紙張(印有伍佰元香港流通銀行紙幣的半製成品)。

5.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打印偽鈔。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交待以下事情:

• Franz介紹「九哥」給他,「九哥」經WhatsApp叫他用影印機影印伍佰元紙幣,收取5萬元報酬。他用A4紙影印6張真鈔,他印製了逾100萬港元的偽鈔。

• 9月20日開始準備,他提供身分證給Franz訂酒店房,下午3時入住後,下午5時許將「九哥」安排的兩袋印製物料和器具帶到酒店房間。約晚上9時應「九哥」指示提取$3,000 (6張伍佰元真鈔),再由「九哥」教他如何製造偽鈔。

• 9月20日約晚上9時開始在酒店房製造偽鈔。他將3張真鈔正面貼在A4紙上,再將3張背面貼在紙的另一面進行雙面影印。之後用切紙機裁剪打印後的紙張。

• 翌日Franz叫他轉到富薈旺角酒店,他便將所有東西轉移到1806號房。他在房內不停印偽鈔,曾在9月22日收到Franz補充的油墨,他給了送貨司機$130,當天下午用完油墨後便停止打印。

• 9月23日被捕當天「九哥」說會有一名女子前來取偽鈔,但在此前他已被捕。Franz承諾的5萬元報酬仍未收到。

• 「九哥」說因為偽鈔太假,不會在香港使用,未曾流入市面,有人會對偽鈔作進一步完善。

• 被檢獲的偽鈔由他打印。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57歲,離婚人土,與年邁母親,前妻和兒子同住。初犯,有中五教育程度。2025年12月30日起被羈押。他、前妻和兒子都患上不同程度的精神/情緒問題。

7.被告人原為家中經濟支柱,2017年失業後因經濟壓力患上抑鬱症。2018至2020年12月雖然成功找到新工作,最終因不能穩定情緒而離職。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9日再找到新工作,任職校工,被捕前無業。 期間求財心切,接觸網上擦咭遊戲,至欠債數萬元,因無力償還利息被淋紅油。他走投無路,遇到案中的Franz和「九哥」,給他介紹工作,起初不以為意,後來才知是打印偽鈔。被捕後已全盤交待。他已知事態嚴重,後悔不已。

8.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表示在抑鬱病、失業及貴利追債三重困擾下犯案,又認為是貴利設局懲罰他。他又表示2011至2017年每年捐款給慈善機構,及宏福苑火災當日連續三晚通宵協助災民。前妻和舊同事亦分別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表示他為人正直、做事認真,相信因為多年來的經濟壓力導致他精神健康出問題,及精神病影響他的判斷。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判刑考慮

9.任何人製造流通紙幣的偽製品或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就此類控罪,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

10.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及其他人CACC 268/2005,於該案中三名被告人在一村屋內製造偽鈔,搜獲共3,450張面額500元偽鈔,總面值172萬5千元。製造工具包括6張500元真鈔,兩部影印機,一批紙碎,切紙器及油墨筒等等。上訴庭認為印製偽鈔勾當頗具規模,涉案偽鈔像真度相當高,又全屬港幣,但沒有證據顯示有大部份在市面流通,黃明顯是主謀,租用村屋及招募另外二人進行犯罪勾當,認為應以7年半為量刑基準。另外二人考慮到他們參與的時間有別,分別以5年半和6年為量刑基準。上訴法庭指:

「量刑須根據多項因素予以考慮,這些因素包括:製造偽鈔的規模;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製造偽鈔工具的性質和效能;製造偽鈔活動為時的長短;以及個別被告人的角色和背景。

有關的大原則是:製造偽鈔乃屬極為嚴重的罪行,罪犯須受重罰,以收阻嚇作用。在這大前提下,假如案件涉及大量偽鈔,但罪行的規模不算十分龐大,則量刑基準通常為監禁5至6年。」

11.本案被告人並非策劃者,但他為了5萬元報酬,製造、保管及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他在9月20日至23日期間,先墊支$3,000提取6張真的伍佰元紙幣用以製造偽鈔,又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以訂酒店房間用作製造偽鈔工場,學會製偽鈔技術後獨自在工場內印製,保管及控制工場內所有製造偽鈔的物料及器具,期間涉及兩個工場,並由他轉移涉案製造偽鈔的物料及器具。在4天內印製了2,722張伍佰元紙幣,逾136萬面值的偽鈔,及69張紙 (載有半完成的伍佰元紙幣)。

12.考慮製造偽鈔的規模;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本席檢視後認為於一般人而言,涉案偽鈔像真度相當高);製造偽鈔工具的性質和效能;被告人的角色及初犯;製造偽鈔活動的時長不足4天;以及共逾145萬元偽鈔的成品及半製成品,認為兩項合適量刑基準分別為監禁5年。兩項控罪實為同一事件,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13.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刑期扣減。再考慮到他初犯,干犯本案與他過往性格不符,相信是因為他的精神病一時影響他的判斷力,酌情再給予2個月扣減。

命令

兩項控罪分別判處監禁38個月,同期執行。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