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石炳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石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69A/2003

HCMA 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6209號)

____________

有關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上訴法院就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03年第69號(源自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6209號之上訴)於2003年2月13日所作決定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石炳興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24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24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申請人石先生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將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1) .....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3) .....

(4) .....」

2.申請人在本席面前陳詞,稱交通警員誣揑他提供假口供。而檢控官又提供一些假資料予申請人更改口供妨礙司法公正。他不服法庭宣判,要求案件重審。其實上述所有資料,全部已在裁判法院及在本席面前申請人上訴時提出。在審訊時,裁判官已經知道有關方面的指控。本席看不出本案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看不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所以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可以直接向終審庭要求批准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志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6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