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普熙ronald (又名楊普熙konald)

Case No.DCCC 205/2026[2026] HKDC 19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6
JudgeDistrict Judge 李慶年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05/2026

[2026] HKDC 19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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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普熙Ronald
(又名楊普熙Kon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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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姚本成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灝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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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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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及同意案情,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4年11月7日約0830時,關員18280(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人步出元朗八鄉橫台山羅屋村128B號村屋(128B號屋)。關員19337(控方第三證人)其後看見被告人給停泊在128B號屋外面的登記號碼ZS5567私家車(ZS5567)解鎖,再將一個滿載物品的藍色購物袋放於ZS5567車內的中排座位。

控罪一

3.海關人員截停被告人並進行搜查,在上述藍色購物袋內發現以下物品:一個狗糧包裝袋,裝有3個膠袋,內有45個膠袋,載有共311克草本大麻及一個膠袋,內有17個膠袋,載有共118克草本大麻。一個狗糧包裝袋,裝有19件器具,載有內含6.46克四氫大麻酚的共8.96克液體、3粒煙彈,載有內含1.13克四氫大麻酚的共1.44克液體及一個膠包,載有內含0.6克四氫大麻酚的32.5克固體。

4.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在ZS5567車內發現的上述危險藥物屬他所有,是大麻糖及大麻煙油,供自用。被告人表示自己從128B號屋1B室(1B室)出來,並管有1B室鎖匙。

控罪二

5.關員20133(控方第四證人)用被告人的鎖匙進入1B室,在1B室睡房內發現以下物品:一個白色紙袋,裝有23粒煙彈,載有內含8.37克四氫大麻酚的共9.27克液體、一個白色紙袋,裝有52粒煙彈,載有內含73.9克四氫大麻酚的共85.6克液體、一個黑色保溫袋,裝有85件器具,載有內含50.7克四氫大麻酚的共59.5克液體、一個黑色紙袋,裝有111粒煙彈,載有內含85.1克四氫大麻酚的共95.2克液體、一個白色紙袋,裝有40粒煙彈,載有內含11.8克四氫大麻酚的共13.6克液體、一個白色紙袋,裝有206件器具,載有內含67.6克四氫大麻酚的共102.4克液體、一個白色紙袋,裝有33個膠包,載有內含21.89克四氫大麻酚的共1,191克固體、一個白色紙袋,裝有51個膠袋,載有共333克草本大麻、一個金屬托盤,載有248克草本大麻及16個封包,載有共7,118克草本大麻。

6.屋內有毒品包裝工具,即多個食物及狗糧包裝袋、多個紙盒、20部研磨機、24包捲煙紙、一盒保鮮紙、一部封口機、多個膠袋、多個可再封口膠袋、多個紙盤及膠盤、一盒手套、一把剪刀、一個膠紙座連膠紙、多張貼紙及一個電子磅。

7.另有一份關於1B室的租約,當中指名被告人為租客,租期為2024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

8.被告人在譥誡下承認1B室內的上述危險藥物是大麻、大麻煙油及大麻糖,供自用。在該處發現的其他上述物品都是用來包大麻的包裝工具。

9.在ZS5567車上及1B室內合共發現8,128克草本大麻、305.06克液態四氫大麻酚及22.49克固態四氫大麻酚。政府化驗師 (控方第九證人)證實上述毒品成分。

10.該8,128克草本大麻的估計市值為港幣1,503,680元,而305.06克液態四氫大麻酚及22.49克固態四氫大麻酚的價值為港幣318,940元。被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總市值合共為港幣1,822,620元。

11.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管有分別在ZS5567車上(控罪一)及1B室內(控罪二)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人現年37歲(犯案時35歲),單身,香港居民,教育程度至中四,被捕時任職司機。自2001年至2002年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沒有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被告人患有腎衰竭等長期病患,須要洗腎,但省覧被告人的醫療報告後未顯示有時限上的生命危險(life expectancy)等人道理由,辯方也同意。

減刑陳詞

13.鄧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及早認罪,被告人表示悔意。鄧大律師援引案例[1],並提出量刑基準看法,希望法庭能考慮較低刑期,主張量刑基準經扣減後約36個月監禁。

量刑

14.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本案涉及的毒品合共淨重8,128克草本形態的大麻及內含327.55克四氫大麻酚的固體及液體,合共市值近港幣1,822,620元。

15.根據AG v Tuen Shui-ming and Anor [1995] 2 HKC 798 及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 145 & 217/2019,販運合共9,765.75克草本大麻約52個月監禁。根據Greenaway Matthew John DCCC 272/2021及黃金威DCCC 94/2025的例子運算,合共327.55克四氫大麻酚的固體及液體需要約1,637.75克草本大麻(327.55 x 5)[2],販運合共9,765.75克(8,128 + 1,637.75)草本大麻約招致52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1/3後刑期約3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

16.因此,本席就控罪一(相等於469.95克草本大麻)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1/3後為2個月監禁。控罪二(相等於9,295.8克草本大麻)以48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1/3後為32個月監禁。控罪一和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除了認罪外,被告人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Text Box: ( 李慶年 ) <p> 區域法院法官</p>



[1] HKSAR v Greenaway Matthew John DCCC 272/2021

[2]四氫大麻酚是任何大麻毒品的主要活躍成份(active ingredient)。上訴庭曾提及,無論是草本大麻或是大麻精,四氫大麻酚濃度都同樣約為百分之十九(19%),即大約五分之一。本席認為直接的做法是將1克四氫大麻酚乘以5,即1克四氫大麻酚需要5克草本大麻才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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