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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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訴人孫平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和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就兩項盜竊罪(即控罪一及三),各被判入獄20個月;而就襲警罪(即控罪二),則被判入獄4個月。裁判官並且下令襲警罪中的2個月以及控罪三偷竊罪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4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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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90/2003 HCMA9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11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5月9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9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的上訴人孫平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和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就兩項盜竊罪(即控罪一及三),各被判入獄20個月;而就襲警罪(即控罪二),則被判入獄4個月。裁判官並且下令襲警罪中的2個月以及控罪三偷竊罪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4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被一名休班警員看見從一名懷孕婦人的背囊中偷取港幣300元。警員在表露身份後截停上訴人,但上訴人襲擊警員,試圖逃走,兩人發生糾纏。後來其他警員到場,並從上訴人的衣物內搜出三張100元的紙幣,又在其褲袋中搜出一部屬於另一人的手提電話。 3.上訴人在本案被定罪之前,共有36次被定罪紀錄,牽涉45項罪名,其中不少於16項涉及不誠實的行為,當中大部份是扒竊案。事實上,他對上一次在2002年1月7日因扒竊案被判入獄12個月,而他正在上訴的本案 根據裁判官正確地指出 他是在出獄後不久再度干犯的。 4.上訴人今日的上訴理由是刑期過重,與及其妻在港探望他時曾發生不幸事故,他希望盡快出獄照顧妻兒。 5.原審裁判官以各20個月作為兩項盜竊罪量刑的起點。一般來說,扒竊案的量刑起點是入獄12至15個月,但是假如在人多擠迫的公眾地方發生的話,有案例指出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本案發生的地點是行人眾多的市集,所以亦算是人多擠逼、扒手容易下手的公眾地方。原審裁判官鑑於上訴人為一名積犯,屢次干犯扒竊罪,於是將刑期提升至20個月,這點與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一案中所表明法庭有責任提高對積犯之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之效的原則相符。 6.至於襲警罪的判刑以4個月作為起點,裁判官亦有案例為依據。三項控罪中兩項性質相若,但受害人不同,兩件個別案件發生在很短時間之內,而控罪二的襲警性質與另外的兩項控罪亦截然不同。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了量刑整體性這個原則,下令控罪二及三之中各2個月的刑期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恰當的,而判刑完全符合判刑原則。 7.至於上訴人今日所指其妻在香港所遭到的不幸對待,本席表示同情及體諒,但這點裁判官在量刑時亦已加以考慮。明顯地,裁判官在量刑時除了考慮上訴人個人家庭的因素之外,亦必須考慮公眾利益,從兩者之間作出平衡。 8.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是恰當和正確的,並不認為刑期過長,下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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