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公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69/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處2年監禁。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
HCMA000569/2003 HCMA 5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6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1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6日 裁決日期:2003年8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處2年監禁。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事源 2.案發當天早上,一隊警員進入上訴人家裏,即控罪所指的地址,發現上訴人與他的弟弟、弟婦及他們的手抱兒子在一起。搜查期間,警方於單位外面的消防喉箱內找到一個以牛皮膠紙卷著的筒狀物體,打開後發現內藏17枚密封的膠飲管,其後證實為內含0.44克海洛英鹽酸酸鹽的3.74克混合劑,即控罪所指的毒品。 3.同時,警方發現上訴人單位大門的左下角有閉路電視鏡頭接駁至屋內的接收器,開啟後發現對準上述的消防喉箱及走廊。在警方詢問下,上訴人辯稱是用作監察兒子回家時的情況的。至於那些毒品,由於在單位外面,所以不是他的,與他無關。無論如何,上訴人最後仍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捕,他的弟弟及弟婦亦被拘帶署。 一審情況 4.對於以上的事實,上訴人並不爭議。他爭議的是,他被帶回警署後的兩次錄影會面紀錄。 5.事實上,該兩次錄得上訴人承認毒品是供他自用的會面,是控方除了上述的環境證供外,唯一直接指向上訴人的證據。相反,上訴人指警務人員當天一踏進屋內,即命令各人交出毒品,否則會全部被拘捕及不准保釋,至找到毒品後,又以同樣的恐嚇威迫他們承認是物主。後來,錄影會面開始前,上訴人被告知,只要一人承認藏毒自用,其他人便可獲釋,否則將全被檢控,所以他才承認是毒品的擁有人。 6.為了處理這個特別爭論事項(special issue),裁判官進行了案中案的聆訊,並聽取了多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之,上訴人並未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7.最終,在法律沒有有關的要求下,裁判官對這個問題作出了長達6-7頁紙的裁量,並決定接納兩個錄影會面紀錄為呈堂證據。就是這樣,再加上毒品的數量、包裝、和有關閉路電視的設置,裁判官排除了毒品是上訴人自用的說法,而決定上訴人是在販運毒品。 就定罪的上訴 8.對於裁判官的結論,上訴人不服,但縱觀他在本席前提出的,翻來覆去,不碍乎都是重複他在一審時的辯護理由。但正如本席剛才指出,裁判官的結論是經過詳細分晰而作出的,尤以直接指向他的錄影會面紀錄為甚,具體說就是對上訴人經律師指出的各種所謂疑點,一一加以分晰及駁斥。至於其他的推論,例如閉視電視鏡頭的作用,及毒品的數量及包裝所顯示的問題等,本席在參考過後亦認為沒有任何可批評的地方。 9.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就判刑的上訴 10.上訴人今年42歲,過往有三次定罪紀錄,但都與毒品無關。至於他的背景,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已處理過,簡言之就是一般。 11.無論如何,裁判官正確地指出,販運危險藥物乃非常嚴重的罪行,如涉及海洛英的話,即時入獄,一般都是無可避免。刑期方面,裁判官亦正確地援引了有關的判刑典據,指出涉案毒品的含毒量如不超越過10克的話,判刑應為2至5年。由於這樣,裁判官以2年為上訴人的量刑基準,並因為沒有任何求情的理由而把判刑維持在該水平。裁判官這個做法,並無任何可批評的地方。相反,上訴人如今亦接受,以販運危險藥罪而論,處2年監禁,並無不妥。 12.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