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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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處入獄2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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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5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5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6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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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鄒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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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3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5日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處入獄2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油麻地上海街130 號閣樓與一樓間之梯間非法販運26 小包共3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69 克混合物及9 小包共2.19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60 克混合物。

控方説法

3.控方的證供 ,由暫委裁判官在她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只節錄關鍵部份):

「4.     ……案發當日下午約6時20 分,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549]和…...隊員正便裝...在上址大廈內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控方第一證人沿樓梯間從下而上巡邏時,他看到…...上訴人正沿樓梯從上而下步向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當他們…...距離約5 呎時,上訴人突然將右手伸入右前褲袋,然後轉身返回上層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感可疑…...截查上訴人。

5.         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露…...身分,並…...進行搜身。最後…...在上訴人的右前褲袋內搜出一個煙盒,而煙盒內載有26粒用白色膠紙獨立包裝的思疑毒品,和9 粒用紅色膠紙獨立包裝的思疑毒品。上訴人隨即…...表示『啲白粉啱啱到手送畀啲客,畀次機會』。控方第一證人以危險藥物的販運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唔使講啦,都斷正,啲白粉我係攞畀人,撈得預咗衰』。

6.         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和…...隊員到上訴人在上址三樓的分租房間內…...搜查。單位內有其他住客出現,但控方第一證人的同僚已要求他們返回各自的房間內。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的房間內沒有任何發現。

7.         同日下午約7時21分,控方第一證人在...警署替上訴人錄取一份會面記錄(控方證物P3)。當時…...上訴人的精神狀態良好。在完成…...後,控方第一證人將有關內容閱讀一次給上訴人聽,上訴人明白內容後在控方證物P3寫上結尾聲明.…..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任何警員...對上訴人施行暴力或威迫利誘他。

8.         上訴人在控方證物P3…...交代的證供包括(a)上訴人確認他在錄取會面記錄時的身體狀況良好;(b)在他身上搜出用紅色膠紙包裝的白粉…...300 元一粒,而用白色膠紙包裝的白粉…...則…...150 元一粒;(c)當他賣到一粒紅色膠紙包裝的白粉時,他可賺取20元…...賣到一粒白色膠紙包裝的…...則可賺取15 元…...;(d)他的『老細』將白粉交給他,再由他負責送給客人;(e)他替『老細』賣白粉已有兩個多月;和(f)他不願供出『老細』的個人資料。」

辯方説法

4.上訴人選擇就特別事項作供如下:

「10.上訴人稱他案發時正在自己的單位內睡覺…...警員突然出現…...搜查他的單位。控方第一證人只著他『交料』,但上訴人回應『冇,交唔到料』。

11.       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在樓梯間截停他,或向他作出拘捕和警誡。上訴人亦沒有說出控方第一證人所聲稱他在警誡下所說的話。上訴人被帶返警署後,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說如果他合作的話便可擔保外出。由於上訴人當時毒癮發作,他渴望能獲得擔保。因此,他在矇矇朧朧的情況下遵從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在文件上簽名,與及寫上結尾聲明。上訴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犯何事。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他發問任何問題,亦沒有閱讀過控方證物 P3的內容給他聽。」

5.一般事項方面:

「17.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兩名辯方證人…...分別為王建誠(“王”)和尹國光(“尹”)…...兩名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鄰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不同板間房。

18.       …...當日…...下午大約六時半,王聽到有人大力拍打大門。由於對方沒有道出身分…...王沒有應門。後來,王看見另一名鄰居(即尹)開門。

19.    尹開門後,王看見一班警員進入…...當時王看不見上訴人和該班警員在一起。警員入屋之後就要求王返回自己房間內。王稱在警員到場前大約大半個小時…...看見上訴人已從街外返回單位內。王同意他之後再沒有留意上訴人的舉動。

20.    尹…...稱他在案發時正在單位內睡覺…...之後…...聽到有人自稱警員要求開門。尹遂起身開門給他。後來,警員要求尹返回房內,尹不知道其後在單位內發生什麼事。尹稱當他開門後,他看不到上訴人和警員在一起。」

一審的定罪裁決

6.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的理由(只節錄關鍵部份):

「12.就特別事項方面,本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PW1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任何誇張之處。

13.    本席已小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稱他根本不明白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交料』是什麼意思。但為何當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交料時,他卻回應對方『交唔到料』,而不是詢問控方第一證人『交料』是什麼意思。

14.    再者,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在準備控方證物 P3期間,上訴人因毒癮起而導致神志不清,甚至看到控方證物 P3的字體也模糊一片。但當本席參閱上訴人在控方證物 P3中親自寫上的結尾聲明,發現該段落的字體卻端正和整齊。這一點顯然和上訴人交代的情況互有矛盾。本席認為上訴人根本在砌詞狡辯,不接納他如實地道出事發經過。

......

22.       本席考慮了整體證供和顧及辯方的陳詞,本席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已將事情公平準確地向法庭交代。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因此,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23.       本席小心考慮了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就警方在拍門時有否表露警員身分這一點,王和尹均說出不同版本。而且,王稱他曾在警員到達前大約大半小時見過上訴人在單位出現,但王同意其後上訴人在幹什麼,他已不清楚。另外,尹在盤問時亦交代當他開門後,他不能確定除警員之外會否還有其他人在場。王和尹亦同意警方入屋後已指示他們返回房間。本席認為兩名辯方證人明顯地只觀察到事件畫面的一小部分,並不是全部,而且各自的證供亦有出入之處。因此,本席不會給予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有任何比重。

24.       …...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唔使講啦,都斷正,啲白粉我係攞畀人,撈得預咗衰』…...本席對有關的口頭招認給予絕對比重。本席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已將控方證物 P3的內容閱讀過給上訴人聽,上訴人明白當中內容後才簽名作實。本席對控方證物 P3的入罪式內容給予絕對比重。」

一審時的判刑

7.刑期方面,裁判官則有以下解釋:

「26. 上訴人今年65歲。他以往有21次刑事記錄,其中6 次是管有危險藥物,3 次是危險藥物的販運。辯方盼法庭可予以輕判。

27.    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HKLR 370一案…...少於10 克的危險藥物,適當刑期為2至5 年監禁。本席參考了以下數宗涉及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v.蔡志銓HCMA18/2006,此案涉及3 包共含有0.32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訴庭認為一個2 年的量刑起點並無不妥。

(2)         HKSAR v. Fung Chun Yi HCMA133/2006,此案涉及3.57 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刑期為2 年。

(3)         香港特別行政區v.張公理HCMA569/2003,此案涉及17 枚密封的膠飲管,共有3.74 克混合劑內含0.44 克海洛英鹽酸鹽,上訴庭認為2 年為量刑基準並無任何可批評的地方。

28.    就本案而言,涉及的毒品份量共5.19 克。上訴人今次否認有關控罪。考慮了辯方所作的求情說話和有關案例後,本席判上訴人監禁24個月。」

本上訴

8.在我席前,上訴人表示,他要求推翻定罪,是因爲「判得唔啱、我冇做過」;要推翻判刑,就是因爲「判得重咗少少」。

9.然而,我在閲畢本案的卷宗後認爲,裁判官無論在法律和事實的認定都沒有可批評的地方,2 年的刑期亦完全合理、毫不為過。

判決

10.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同時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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