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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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的罪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2千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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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1/2003 HCMA 82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2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60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2日 裁判日期:2003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的罪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2千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於裁判法院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證人,他是案發地點的護衞員。他於案發當天在保安室內,該處有閉路電視拍攝大廈四部升降機內的情況,而有一部則拍攝升降機的大堂。案發當天早上大約10時22分,他聽到很響亮的“拍”聲及持續踢東西的聲音。他在閉路電視中看到一名男子在大堂通道處用腳踢一個“小心地滑”的膠牌。他解釋因為冷氣機滴水,所以那處放置了該膠牌和一個“工程進行中”的圍欄。控方證人看見這情形便立刻走出去。在途中他遇到在閉路電視上看見的男子,該男子便是上訴人,而上訴人當時所穿的衣服與閉路電視上的一模一樣。當時控方證人指,除了上訴人外,並沒有其他人。他認出上訴人是本大廈的住客。控方證人當時問上訴人為何要將東西踢爛。上訴人說:「我鍾意踢」。控方證人向上訴人說他的行為是屬於刑事毀壞,上訴人向他說因為他投訴多次仍是這樣阻礙他,因此他便“踢爛”證物。接着上訴人便離開現場。 3.控方證人檢查膠牌,發覺它已斷開,而該圍欄亦已倒下,斜斜地靠在水桶,而圍欄上的尼龍布也破了。因此,稍後控方證人報警,警員來到便拘捕上訴人,於警誡下上訴人說:「因為當日早上我番工,經過大堂,被天花漏水跣親,故一時激氣就用腳踢告示牌,加上我曾就投訴天花漏水多次,都遲遲未修好。」 4.在控方傳召證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的投訴主要是說裁判法官沒有顧及他多次投訴過關於大廈大堂“跣水”,但負責人沒有修理好。而上訴人說該些物件阻礙大堂,所以今早上訴人提出因為滑倒而“踢爛”,他亦投訴在審訊時有一張相片,但不被接納。 5.本席已經指出予上訴人聽,上訴並不是重審,因為該些膠牌阻礙上訴人的行徑,不可構成一個辯護理由。因為上訴人沒有選擇作供,如果他想呈遞相片,他應請攝影師來作供。在裁判法院內,他並沒有這樣做。 6.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之裁斷陳述書,他仔細地考慮過控方證人之證供,亦有考慮過上訴人指出該些膠牌當時阻礙他。裁判法官於證供方面作出適當評估之下,他認為控方己證明到上訴人是蓄意損壞證物,本席認為他在程序上及法律上沒有出錯,而他在評估證據方面亦明顯公正地考慮所有證供。因此本席認為關於上訴人定罪方面之上訴並無足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7.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現年三十七歲,他有四次刑事案底,有兩次同類形案底(即刑事損壞案底)- 第一次於1994年10月,而第二次於2000年6月,因此今次是上訴人第三次觸犯相同罪行。裁判法官於量刑時亦對上訴人公平,因為裁判法官接受上訴人因為升降機大堂的冷氣機漏水而被受困擾,而他多次投訴並無改善,所以他於該情況,因為惱羞成怒,所以才損毀證物。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公正地判上訴人罰款2千元。 8.於刑罰方面,本席亦不覺得判罰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所以關於刑罰方面之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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