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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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經修訂的控罪:第一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事發當日於1995年4月11日,控告上訴人虛假地表示能以低價購買電器,而不誠實地取得受害人的現金港幣4,000元;第二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相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於1995年4月13日以相同欺騙手段,虛假地表示向同一名受害人取得現金港幣8,800元。

Case No.HCMA 104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46/2003

HCMA 104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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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梁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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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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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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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經修訂的控罪:第一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事發當日於1995年4月11日,控告上訴人虛假地表示能以低價購買電器,而不誠實地取得受害人的現金港幣4,000元;第二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相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於1995年4月13日以相同欺騙手段,虛假地表示向同一名受害人取得現金港幣8,800元。

2.根據上訴人同意的案情,該兩宗案件發生於1995年,已是8年前的事,受害人是一名女士,於1995年4月份,透過一名朋友介紹下認識上訴人。在傾談間,上訴人虛假聲稱自己可以以一些低廉價錢出售家庭用品給上訴人。在4月11日,該名女士相信上訴人所說的話,給予上訴人4,000元作為購買一部電視機及一部影碟機之用。隨後在4月13日,該名女士再支付8,800元現金給她的兒子,吩咐兒子將該金錢全數交給上訴人作為購買另外3部電視機。事後,該名女士沒有收到任何電器,於是她在1995年5月17日報警。

3.上訴人由這段期間起被通緝,直至2003年8月7日(即上年8月7日)上訴人才向大埔警署投案自首。在被拒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自己根本沒有任何門路以低價購買這些電器,而他當時是存心欺詐受害人。

4.裁判法在量刑時得知上訴人現年49歲,過往曾有6次犯罪紀錄,其中4次與今次的控罪相同,過往相同的罪行均被判處監獄的刑罰。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性及上訴人是一名積犯,而裁判法官亦認為這兩宗案件的刑期不可以同期執行,因日期不同及裁判法官在判刑理由書第4頁第一段說:

「在判刑時,本席認為雖然兩罪手法相同,但案件發生時間並非同時進行,乃一先一後,在不同日子進行,明顯地,上訴人在第一次得逞,成功騙取麥女士金錢後,又故技重施,並進一步訛稱有更多其他電器以平價出售,從而再成功騙得比第一次高一倍的金錢,本席因此認為原則上應處以分期刑期。」

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因第一次成功,故在第二次再進一步訛稱他有更多其他電器以平價出售。但參看本罪行之案情撮要,並沒有提及上訴人曾經在第二次作出多一次的訛稱,因此裁判法官沒有事實上支持他採納該理由來認為以第二項控罪應分期執行。在這方面,本席同意余大律師的投訴,指第二項罪被視為分期執行,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出錯。

5.代表答辯人盧大律師亦指出,因兩件事故發生除不同日期外,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接受第一次4,000元時,已構成罪行。所以他第二次接納8,800元,便構成第二項控罪,刑期應該分期執行,裁判法官並沒有出錯。

6.本席認為假若裁判法官在他分析案情時,沒有作出一個錯誤的分析,即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有第二次作出一個訛騙的語言,可能導致上訴不能成功。但剛才本席引述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中,在沒有事實的支持下而作出錯誤的分析,故引致對上訴人不公平。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應判第二項控罪時,其中一段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另一段則應分期執行。

7.至於刑期方面,裁判法官採納9個月及12個月的量刑起點,本席同意余大律師所說沒有出錯。裁判法官當日給予上訴人三份之一的扣減,因為他認罪,而第一項控罪減為6個月,第二控罪為8個月。其後,裁判法官因上訴人多年被通緝之故,再多寬減每項控罪1個月,本席並不會干擾。因此,第一項控罪為5個月,第二項罪為7個月。本席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就第二項控罪的7個月中,5個月應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兩個月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應該入獄10個月。

8.本席再聲稱,本席同意盧大律師所說12個月的刑罰,基於這情況下,不算明顯過重,但因裁判法官錯誤考慮了事實,因此本席才干擾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故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刑罰:第一項控罪為5個月;第二項控罪為7個月。而第二項控罪的7個月中,5個月分期執行,其餘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余承章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