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子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rch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傷人罪;第二項控罪則是沒有報告身份證損毀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判首項罪入獄12個月,而次項則罰款200元。現上訴人不滿首項傷人罪的量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000036/2004 HCMA 3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90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1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傷人罪;第二項控罪則是沒有報告身份證損毀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判首項罪入獄12個月,而次項則罰款200元。現上訴人不滿首項傷人罪的量刑,提出上訴。 2.案情透露於事發當天,該名傷者蔡警員與兩名同僚在街上截查上訴人及其朋友,當時上訴人表現非常不合作,還以粗言高聲呼喝警務人員。當他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時,他拿出一張兩面寫有其名字及一些數字貼在一張膠片上的卡,由於他未能出示他的身份證,所以警員拘捕他及帶他返回警署。在警署報案室內,正當蔡警員處理一些關於拘捕上訴人的文件時,上訴人拿出一支香煙放在口中,警員警告他不可以吸煙,上訴人沒理會更嘗試點著他的香煙。該警員再次叫上訴人不要吸煙,上訴人一聲不響就揮拳打落警員的眼睛,引致警員左眼受傷而所戴的眼鏡亦被擊毀,上訴人此時變得激動及有暴力傾向,因此其他警員上前制服他。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為警員以粗言對待他才襲擊該名警員。其後該名警員接受治療,他左眼瞼有一道一厘米長的裂傷,需要縫一針將傷口接合,他的左眼球亦通紅,視力變得模糊。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亦得知蔡警員在此時仍然不時感到他的左眼有痛楚,看見景物時有時會出現雙重的陰影及感到模糊。裁判法官考慮一案件Vo Van Hung Cr App Rep 16/2001後,裁判法官認為在該案內Huggins J所說的法庭責任可被取納為:
裁判法官對Huggins J在該案件的理解是:懲教及警察對社會作出很大的貢獻,而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很困難,甚至在危險的情況下進行。如法庭對於侵害他們的人予以輕判,這只會徒添他們工作的困難,因犯事者相信他們不須要負出甚麼大的代價就可任意侵害他們。本席亦認同Huggins J在Vo Van Hung一案內所說的話。 4.裁判法官在考慮案件後,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18個月,本案在裁判法院的最高的監禁刑期為兩年,裁判法官採納一個18個月,因為當時該警員戴上眼鏡,幸運地他的眼鏡破壞時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所以裁判法官給予上訴人三份之一的扣減,因為他認罪所以判他12個月。 5.代表上訴人的湯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犯上原質性的錯誤,因為傷人罪當作襲警罪;及即管當以襲擊罪,刑期過重與控罪及所指的案情事實不相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原則上完全沒有出錯,而他判該罪行時曾考慮該罪的所有性質及當時發生的情形,完全沒有就刑期及案情的事實不相稱,這是一個很嚴重的罪行。更加嚴重的是因為當時上訴人在警署內,而警員有職責叫他不可以吸煙,而他做出這野蠻的行為,法庭不可姑息的。第二項上訴理由湯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量刑時,犯上錯誤不把警員有否講粗口作為量刑因素、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是一位「很兇惡的人」及醫療報告與蔡警員的供詞不相符。 6.湯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堅持這方面的上訴理由。本席只說一句,當時上訴人與警員在警署內的報案室,所以裁判法官不考慮上訴人在他的警誡口供所指,警員講粗口不可見怪。另外,至於有否證據證明上訴人是一位「很兇惡的人」,很明顯在上訴人犯上該事情,已反映出他是一名「很兇惡的人」。翻閱上訴人的以往案底,上訴人現年29歲,但已經有17次案底,其中數次牽涉暴力傾向。 7.第三項上訴理由指,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因此1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8.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18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重,但本席不認同這是明顯過重的一個刑期。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朱壽儀律師事務所轉聘湯顯森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