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港明 訴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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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針對本庭於去年12月8日所作出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判決拒絕申請人就HCMP6865/1999一案向上訴法庭過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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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5273A/2000 HCMP527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2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686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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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1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1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針對本庭於去年12月8日所作出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判決拒絕申請人就HCMP6865/1999一案向上訴法庭過期提出上訴。 2. 申請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款(b)節申請人方能獲得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經閱覽申請人於誓章提出的所有理由及考慮申請人向本庭的陳述,認為申請人未能提出有關理由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款(b)節的規定,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申請人亦未能令法庭滿意他有其他原因以致本案須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表示在訟費方面並無陳述,本庭命令本申請涉及的所有訟費均須由申請人支付。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港明: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Mr Johnathan Harris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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