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女士 訴 王先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554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這是一宗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為原案的答辯人。他不滿區域法院的兩項命令,就是要他支付每月2,500元撫養費撫養孩子及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給前妻,而向本庭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2000年12月1日,本庭拒絕申請。現答辯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P005540/2000 HCMP 554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5540號 (原本案件編號 :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1998年第10810號) ------------------------
------------------------
審理日期: 2001年2月14日 宣判日期: 2001年2月14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是一宗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為原案的答辯人。他不滿區域法院的兩項命令,就是要他支付每月2,500元撫養費撫養孩子及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給前妻,而向本庭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2000年12月1日,本庭拒絕申請。現答辯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在他支持本申請的誓章中,答辯人所要求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只是就該贍養費命令的上訴,並不涉及撫養費的問題。他指出,女方的經濟能力比他好,而法庭卻作出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是不公平的。他認為這命令只顧保障女方權益,卻並沒有保障他的權益,故此不符合公平及公正的原則。 3. 在2000年12月1日本庭的判案書中,已清楚解釋區域法官作出贍養費命令的原因,節錄如下:
4. 作出這項命令,法庭不是只顧保障女方的權益而忽略男方的權益。雖然答辯人訴說他是這段破裂婚姻的受害者,為了和女方結婚用了10萬元,要求除該筆款項外另要賠償他精神困擾10萬元,但法律是不容許法庭作出這樣的賠償命令的。 他又並沒有如女方一樣向法庭申請由對方支付贍養費,故法庭沒有因為此婚姻破裂而要女方向他作出賠償或支付贍養費給他,並無犯任何錯誤,也沒有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情況存在。答辯人在此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命令上一再糾,只是庸人自擾、費時失事,徒然浪費法庭資源。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如下規定:
6. 答辯人所擬上訴的事項,只涉及每年1元,不能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也不能滿足第22(1)(b)條的條件,因為並非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要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故此本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