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堅國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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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郭堅國(第一被告人),譚小明(第三被告人)及羅文周(第四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各被控一項屬三合會社團會員罪名,控罪指各被告人於1998年8月7日在九龍旺角基隆街3號百利火鍋酒家,屬「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會員。同案還有其他被告人,包括第七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他們被控的罪名都是與三合會社團有關。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裁定第一被告人、第三被人及第四被告人均罪名成立,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1年,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各判監9個月。三人不服判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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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40A/2000 CACC24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240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118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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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2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1年2月1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郭堅國(第一被告人),譚小明(第三被告人)及羅文周(第四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各被控一項屬三合會社團會員罪名,控罪指各被告人於1998年8月7日在九龍旺角基隆街3號百利火鍋酒家,屬「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會員。同案還有其他被告人,包括第七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他們被控的罪名都是與三合會社團有關。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裁定第一被告人、第三被人及第四被告人均罪名成立,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1年,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各判監9個月。三人不服判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判決。 2. 針對三名被告人的証據是警員51296丘健良(即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丘氏是警方派出的臥底警員,滲入調查三合會社團在旺角和尖沙咀一帶的活動。根據他的証供,他與第七被告人交上朋友,他稱第七被告人為「標哥」。1998年5月間,第七被告人問他有無跟人,要介紹他跟「阿健」(即第八被告人)。他意識到第七被告人所指的是加入三合會。丘氏其後兩次先後在1998年5月及6月間與第八被告人會面,兩次會面時,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均與其他人在場。第八被告人告知丘氏在場的人都是他的「老全」兄弟。在第二次見面時,第八被告人更告訴丘氏他的堂口是「全一志」,如果與別人爭執的話,需要召集其他人協助,有兄弟可以幫他。他也可以響「老全」或「尖頂」的朵。丘氏交一封利是給第八被告人作為加入為該社團成員。 3. 1998年8月7日凌晨,丘氏應第八被告人所約,到百利火鍋酒家。到達時見第一、三、四及第八被告人等與其他人包括兩名女子,一共9人在場。當日後來在酒家發生的事情,根據杜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的簡述是這樣的:
4. 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他當時在百利火鍋酒家與太太及舊同事敘舊,沒有進行黑社會活動。 5. 第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有多點,總括而言,他指法官沒有充分考慮証據可以推論他是三合會成員,因此定罪是不穩當的。他又指臥底警員錯誤地將當晚出席的另一叫「小明」的人當作是他,其實他沒有出席。 6. 第四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臥底警員的証供無實質,不可信。 7. 杜法官在判決理由書認為可以指証第一被告人的唯一証據就是丘氏在當晚聽到第一被告人所說的話。但丘氏直認他不能一字一句地重覆第一被告人所說的一切,只能說出大概的意思。 8. 丘氏的証供顯示,第一被告人當晚說“...「地保」被人行到別處講數,對方要求「地保」交出...的睇場...。「地保」交唔出啲場,佢地就會掃佢地啲場”。其後他又說他會找人對付阿Paul和找些「細路」看守麻雀館。杜法官相信第一被告人當晚所說的「地保」是指「全一志」三合會社團的「阿大」。因為先前在6月10日,第八被告人曾將此事告訴丘氏。從這些証供,杜法官認為無可推翻的結論就是第一被告人當晚是以「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講話,所以裁定他罪名成立。 9. 代表政府的潘大律師指第一被告當晚是以領導地位發言。代表第一被告的胡大律師則以第一被告到達火鍋酒家與他宣告有關阿Paul一事時間上的差別為論據,稱第一被告不可能是當晚的領導。他並且指出本案沒有証據可以支持潘大律師所說。 10. 本庭認為杜法官根據傳聞証據裁定第一被告人當晚所說的「地保」是指「全一志」的「阿大」,依賴不可靠的傳聞証據,定罪是不穩當的。即使丘氏覆述第一被告人所說的是準確的話,這並不相等於第一被告人承認他是「全一志」的「阿大」或是「全一志」一份子。証據顯示,不論在8月7日或之前,第一被告人從沒有告訴丘氏他是「全一志」一份子。他提及的「佢地」是指跟隨「地保」的人或是對方的人,都不大清楚。本案亦無証據顯示第一被告人是跟隨「地保」的人。至於第一被告曾說他會找人對付或「隊冧」阿Paul,單憑這點,亦不能証明他是以「全一志」成員身份聲明他會採取這些行動。本庭認為法官的結論有相榷之處,罪名沒有毫無疑點地被証實。 11. 指証第三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的証據亦是丘氏的証供。丘氏說8月7日第三和第四被告人均在百利火鍋酒家現場,當時他們兩人也有參加討論,而第八被告人在他耳邊告訴他「地保」是「全一志」的「阿大」。而在此之前,在5月和6月,第八被告人曾兩次在第三及第四被告人面前向丘氏聲稱他們都是「老全」兄弟,其後又向第三及第四被告人聲稱丘氏是跟他的。兩人聽後都全不作聲,沒有表示反對第八被告人所說的話。 12. 第三被告人否認曾出席8月7日百利火鍋酒家的聚會,他稱當晚出席的是同名的「小明」,而丘氏記錄中的「小明」不是他,他指丘氏將他與另一「小明」弄錯。但杜法官沒有接納此說法。 13. 根據這些証供,杜法官裁定唯一合理的推斷是兩名被告人都是以「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出席8月7日的聚會。 14. 胡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人陳詞稱,這些証據並不能毫無疑點地証明第三被告為「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成員,第四被告則採納胡大律師的陳詞稱本案証據不足以支持定罪。 15. 本庭認為杜法官是完全憑藉第三和第四被告人當日在百利火鍋酒家現場有參加討論「地保」的事,及第八被告人解釋給丘氏聽「地保」是「老全」的「阿大」,而且在此之前,第八被告人向丘氏介紹他們是「老全」兄弟時,他們亦無作聲或否認等証據,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換言之,杜法官是單憑兩人出席百利火鍋酒家的聚會及兩人對第八被告人的聲稱毫無反應而定他們的罪。 16. 本庭要指出,根據研究三合會社團的專家總督察的意見,單憑出席這類聚會是不足夠指証出席者是屬該三合會社團成員。這方面的意見杜法官也同意。 17. 總督察有關此點的部份証供如下:
18. 從以上看來,兩人出席不論8月7日的聚會或5月或6月的聚會,都不能足以証明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在8月7日屬「全一志」三合會社團成員。因此兩人的定罪亦是不穩當的。 19.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接納三名被告人的上訴,將三名被告人的定罪撤銷,將刑期擱置。
第一及第三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胡錦勳大律師代表 第四上訴人:羅文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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