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珠 訴 教育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70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ly 1999.
1. 原告人何寶珠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發出傳訊令狀向被告人教育署索償,索償聲請書提出之賠償金額為二百六十萬元經濟損失。其中包括公積金,通賬利息,精神損失之賠償。另原告人指教育署違背給予原告人之承諾,該承諾為與原告人申請校長職位之學校達成共識該職位之合理薪酬為六萬元。原告人在聲請書並未提出支持其申索賠償之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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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709/1999 HCMP 370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70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7623號)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 判 案 書 ---------------- 1. 原告人何寶珠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發出傳訊令狀向被告人教育署索償,索償聲請書提出之賠償金額為二百六十萬元經濟損失。其中包括公積金,通賬利息,精神損失之賠償。另原告人指教育署違背給予原告人之承諾,該承諾為與原告人申請校長職位之學校達成共識該職位之合理薪酬為六萬元。原告人在聲請書並未提出支持其申索賠償之訴因。 2. 被告人於同年六月三日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之索償聲請,撤銷原告人之訟案。被告人申請依據理由為:
3. 原告人於反對此申請而提存檔案之誓章陳述起訴被告人之因由,可略述如下:
4. 聆案官朱芬齡,於同年十一月六日接受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之索償聲請。原告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年二月十五日被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駁回。張法官認為原告人之索償聲請書並未說明訴因,而原告人所提供之資料,亦無起訴被告人合理之因由。遂裁定聆案官之判決為正確之決定。 5. 原告人不服判決,於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庭申請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所擬提出之上訴理由有三點。現照錄如下:
6. 原告人於支持申請之誓章,解釋延誤提出上訴之理由,為經濟問題。據原告人稱,她失業已三年,靠綜緩生活。因此,難負担上訴費用。原告人於她所提供之補充資料重覆她反對被告申請剔除她的訟案時之陳述,即以上所提之五點。 7. 本庭認為原訴人之索償聲請,並未說明任何訴因,而擬提出之上訴理由,亦未能指出原訟法庭法官判決有錯誤之處。況且,自原訟法庭法官判決日起至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止, 已有三個多月。原告人之經濟問題是不能視為延誤提出上訴之合理解釋。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撤銷原告人之申請。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何寶珠,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准許申請。請參閱HCMP3709/1999 日期: 199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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