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70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於1998年5月1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訴訟,控告教育署(被告)並要求賠償。被告於1998年6月3日向法庭申請提出撤銷申請人的訴訟,理由是索償聲請沒有提出合理的訴因;訴訟屬瑣屑無聊及無理取鬧;亦是濫用法庭程序。高等法院聆案官朱芬齡於1998年11月6日撤銷申請人的訴訟。申請人於1998年11月21日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上訴。張澤祐法官於1999年2月15日駁回上訴。申請人於4個月後,即1999年6月25日,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批准她逾期向上訴庭上訴。梁紹中法官於1999年7月6日以書面判案書拒絕她的申請。申請人再向本庭重新作出申請。本庭於1999年7月22日再度拒絕申請。申請人現在要求本庭批准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