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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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 2001 年 7 月 19 日被判罪及被判刑兩年零兩個月。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現在他要求在上訴期間准予保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86/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86/2001

CACC 2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28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1 年第 169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秉謙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 年 12 月 21 日

宣判日期: 20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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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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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在 2001 年 7 月 19 日被判罪及被判刑兩年零兩個月。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現在他要求在上訴期間准予保釋。

2.一般而言,在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的理由只有兩點:

一、 當聆聽上訴時,申請人需要服的刑期已經屆滿。

二、 在表面看來上訴成功機會極高。

3.在這申請,申請人不是依賴第一點理由。關於第二點理由,申請人已經對不服定罪及刑期擬定了詳細的上訴理由。定罪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法官過份干擾申請人代表律師的發問及陳詞,以致申請人得不到一個公平的審訊;其他是關於法官錯誤判罪的理由。關於刑期上訴的申請是因為刑期過長。

4.關於今次保釋申請,申請人是針對原審法官在審訊時沒有持平,他給人的印象是偏袒控方及沒有給申請人一個公平的審訊。由於上訴仍待處理,本席不宜在這階段對這個指控作深入處理。但本席在詳細閱讀審訊錄音騰本後,關注法官在審訊時所持的態度,他不准許辯方律師提出若干的問題及中斷盤問,特別在辯方律師陳詞時,他不停打斷律師的陳詞,基本上法官不是澄清律師的陳詞,而是質疑律師每一句說話的內容,整個過程並不是讓辯方作出陳詞,而是法官與律師進行辯論。在表面看來,法官處理案件的手法是給人一個不公正的印象。

5.申請人今年是大學三年級的學生,父母親都是香港居民。在考慮過所有的事項之後,本席批准申請人在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保釋的條件是申請人 :

(1) 繳付現金擔保 $50,000.00,

(2) 在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

(3) 交出所有的旅行證件,

(4) 於所提供的地址居住,

(5) 於每天上午七時至十時的時間內到上水警署向警方報到。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由林偉展,黎志超律師事務所委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