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貽典 訴 寶麗雅工程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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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起訴寶麗雅工程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雅」)申索合約費用。而「寶麗雅」則提出反索償,指申請人悔約,應賠償「寶麗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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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2178/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2178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及彭鍵基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1. 上訴准許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起訴寶麗雅工程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雅」)申索合約費用。而「寶麗雅」則提出反索償,指申請人悔約,應賠償「寶麗雅」損失。 2. 區域法官裁定申請人在九六年五、六月間同意以港幣$30,000之費用,替「寶麗雅」設計一項電腦控制燈光開關系統。設計須在六個月內完成。而且須符合「寶麗雅」提供給申請人的設計考慮及規格。區域法官並裁定該合約是一項定額工程費合約, 而非申請人所稱的按工作量計算費用,或以每月費用計算報酬的合約。 3. 區域法官又裁定申請人在設計過程中,「寶麗雅」曾多次經工程師陳先生,向申請人指出他的設計有問題,並提供建議,給予申請人參考,以作修改之用。 但設計仍然未能到達滿意的水準。期間陳先生曾要求申請人就設計進行真實負載測試,但遭申請人拒絕。 4. 至同年十二月尾,申請人稱他已另覓新職,此後,申請人對這項設計工程的興趣大減。至一月初, 設計仍然有毛病。到了三月, 雖然設計工作尚未完成,但申請人停止工作。 由此,申請人是自動單方面終止他的合約。 5. 區域法官信納陳先生的証供, 裁定有足夠証據顯示申請人所提供之設計文件不足以使一位合格的工程師明瞭及跟進設計。 而申請人又拒絕進行測試,所以,申請人沒有履行他的合約責任。遂裁定申請人悔約,不能收取合約費用,並須把已收的部份費用償還「寶麗雅」。 申請人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上訴,推翻原判。 6. 上訴理由主要是:「寶麗雅」証人偽造口供。區域法官因為申請人法律知識不足而不信納申請人是不公平。而且本案牽涉技術問題,沒有証物,區域法官又沒有分辨技術真偽的能力,不能了解設計,所以區域法官不能只憑証人口供作出裁決。 7. 申請在九八年五月十六日被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拒絕。 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准許上訴。上訴理由增加至九項。現在申請人更增加第十項上訴理由。本庭已詳細閱讀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由,並且申請人現在提出第十項的理由。申請人在理由中,較詳盡的重覆他曾提出的論據和覆述他的証據。重點是他的設計基本上已符合「寶麗雅」的設計要求。但「寶麗雅」其後改變方案,又沒有給他額外酬金,以致他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工作。區域法官對複雜電腦技術沒有認識,不能了解他不能如其完成設計的原因, 是「寶麗雅」要增加不在設計考慮的功能。所以設計有問題不能歸咎於他。 8. 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點,都是事實問題。而上訴理由所提出的各項証據亦被區域法官列入考慮之內。區域法官聆聽証供後,已就所有事實作出裁決。 而裁決是依據証據, 包括電腦工程師的專業意見証據作出。申請人未能指出區域法官犯上法律錯誤或本案具有爭議性的法律觀點須要在高級法庭裁決。因此,申請人上訴本庭要求准許上訴予拒絕。
申請人林貽典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