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晚建 訴 林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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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劉晚建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向被告人林連添提出申索要求歸還借予被告人之三筆款項,即人民幣¥108,000、港幣$30,000及美金$5,500。被告人於本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班立德裁定敗訴,須歸還予原告人該三筆款項,另利息及訟費。被告人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所擬提出之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借這三筆款項,而原告人日記簿上所就三筆款項之記錄,皆為公司之對帳數字。原告人沒有給他工資已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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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070/1999 HCMP 307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07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7年第7308號)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判 案 書 ---------------- 1. 原告人劉晚建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向被告人林連添提出申索要求歸還借予被告人之三筆款項,即人民幣¥108,000、港幣$30,000及美金$5,500。被告人於本年一月二十二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班立德裁定敗訴,須歸還予原告人該三筆款項,另利息及訟費。被告人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所擬提出之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借這三筆款項,而原告人日記簿上所就三筆款項之記錄,皆為公司之對帳數字。原告人沒有給他工資已有一年。 2. 法官在判決書上指出原告人的記事簿確實有借予被告人該款項之記錄,而且被告人本人亦在記錄上加簽。對於原告人劉晚建之証供,法官認為劉晚建所說較被告人所說清楚得多,有條理和前後一致。所以他相信原告人的証供,信納該三筆款項是原告人給予被告人之私人貨款。遂裁定被告人須還款,這些都是事實的裁決。 3. 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企圖推翻這些事實的裁決。但被告人未能指出這些裁決為何不能成立,亦無指出有何法律觀點須由上訴法庭裁決。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林連添,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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