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晚建 訴 林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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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林連添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被原告人劉晚建索還借款人民幣108,000元,港幣30,000元及美金5,500元。另外一間原告人的公司Proline Products Inc. 亦向申請人追討欠款美金6,903.12元及美金12,000元。

Cited by 1 case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5/2000
Case No.HCMP 3070/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3070B/1999

HCMP307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307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1997年第7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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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劉晚建
被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林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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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30日

宣佈判決日期: 20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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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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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林連添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被原告人劉晚建索還借款人民幣108,000元,港幣30,000元及美金5,500元。另外一間原告人的公司Proline Products Inc. 亦向申請人追討欠款美金6,903.12元及美金12,000元。

2. 案件在原訟庭班立德法官席前經過七天聆訊後,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敗訴,最主要的理由是法官接納原告人的證據,裁定雙方並無協議申請人是會領取薪金或他可以從那筆美金12,000元中扣除薪金。法官亦認為原告人確實曾經借錢給申請人而並沒有同意用此款項墊支合營公司的經營費用。

3. 申請人其後向本庭申請上訴,但被駁回。現在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曾向申請人解釋如要向終審法院上訴,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中之一:第一就是所涉及的金額是在一百萬以上,第二就是所涉及的問題具有廣泛重大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的理由。申請人向本庭承認所涉及的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他又沒有指出任何涉及具有廣泛重大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亦沒有其他的理由,因此其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所規定,本庭不能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陳兆愷) (王見秋)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林連添 - 自辯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5/2000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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