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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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3)及(12)(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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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00/2001 HCMA100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0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83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3)及(12)(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作為冠華鏡廠有限公司的僱員,使用一張編號14761的發票,而該文件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陳述(即上述發票所述的玻璃售價為港幣540元)。 3.控方一共傳召三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冠華鏡廠廠務經理,他統籌公司的管理運作。他的證供稱上訴人負責接訂單,開單及收錢,而收錢主要是上訴人,上訴人已在冠華工作了十多年。他指出在冠華,如收銀櫃結算有問題,收入實際數字出現短缺,會由負責人填補,他稱冠華公司沒有任何措施幫助在收支上出錯員工去填數。他又稱員工在單上說一個銀碼來加大以致多收客人款項作填補短缺,他的公司亦沒有這樣的措施。 4.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亦否認向警員提及在底單寫上折扣,來填補銀頭短缺這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在警方調查時,曾有紀錄指她發覺銀頭少了錢,會在第二張單寫一個折扣,可以把多收的錢填補銀頭短缺的。控方第二證人稱他當時不是這樣說的,他不知道警員為何會這樣紀錄下來。 5.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警員確認當時與控方第二證人在調查期間,第二證人肯定是這樣對他說,他才寫下控方第二證人的說話。 6.最終,所有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作供時表示她無犯事紀錄,她在冠華鏡業工作了15年。裁判官因這證供,亦考慮應給上訴人利益,即她的可信性較高,及犯案機會較低。 7.上訴人稱她在公司工作了15年,在案發當日,她請了半天假,下午才返回公司,檢查金錢時,發覺銀頭少了1,000元,她對招先生(即控方第二證人)提及這事。招先生說要收舖,第二天再處理。到了第二天,招先生着她不要疑心,取一張單填數即可,於是上訴人取了14,761元填數。控方第三號及第四號證物(底面單)的差額是1,040元。上訴人取了300元作運輸費,還有740元和她自己再加上260元,合為1,000元填補了銀頭短缺。她向招先生報告這事,亦於5月19日向梁先生報告這事。 8.上訴人說白單資料正確,亦把收回的款項全數交與公司。上訴人解釋在會面紀錄內沒有把這事告訴招先生,是因為她不想連累招先生,事實上,她是有報告給招先生。 9.上訴人說她曾知會梁先生說這單是招先生同意的。上訴人稱她發出白單1,580元,她預算會收1,580元,而粉紅單字540元,會計會跟粉紅單收540元。上訴人說這是她第一次付錢填數,但主控當時向她指出在會面紀錄時,她有提及她曾試過這樣填數。 10.裁判官在評核證供時,已詳細地分析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於分析控方第一證人證供後,裁判官最終接納他為一個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小心考慮過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後,最終不接納他的證供,因為在他的證供上,稱他沒有向警員說曾在底單寫上折扣以填補銀頭短缺一事。但控方第三證人(即警員)稱控方第二證人有這樣對他說。所以裁判官不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1.裁判官小心考慮過上訴人的口供後,給予她沒有案底的利益。她分析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不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所以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12.今天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是裁判官只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而忽略了考慮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 13.本席同意何大律師的講法,很明顯在裁斷陳述書裏,裁判官的確有考慮過第二和第三證人的口供,但最終裁判官不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為事實,而接納第三證人口供為事實,但控方第三證人在口供上稱控方第二證人對她說的話不可構成證據,因為正如何大律師指出,這只是傳聞證供。 14.本席已閱讀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這案件主要的問題在於裁判官是否接納各證人的口供,及在事實方面,裁判官作如何裁斷。本席閱讀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她在分析證據和證供時沒有出錯,在程序上及法律上,亦沒有出錯。所以,本席不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有不穩妥之處,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原判,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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