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蔣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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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分別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第二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承認該兩項控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有律師代表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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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28/2001 HCMA 102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2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48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分別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第二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承認該兩項控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有律師代表求情。 2.案情透露,受害人途經旺角亞皆老街2C號門外時,發覺有人拿走繫在他腰間的電話皮袋內的手提電話;當他往右看時,發現他的手電在上訴人的左手裡。上訴人被發現後,於是把証物扔在地上。受害人隨即質問上訴人,於此同時,另一位站在受害人身旁的男子否認受害人的指控,並指向地上的証物;受害人於是從地上拾起他的手提電話。當受害人嘗試阻止上訴人及該名男子離開現場時,上訴人及該名男子分別用雨傘襲擊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身體受傷:包括右手,左手和左前肩均有擦傷。最終受害人制服上訴人。警員抵達現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盜竊受害人的手提電話。上訴人過往有15次犯案記錄,其中12次與第一項控罪相類同。 3.上訴人現年40歲。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有提醒自己要考慮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同時裁判法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在這宗案件是與另一人同犯此案,故在量刑時,裁判法官認為以18個月為起點是適當的。本席也認為裁判法官判定以18個月為起點並無犯錯,這判定於此情況下是正確的。 4.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法官認為雖然受害人的傷勢不屬嚴重,但裁判法官認為有必要考慮案件的整體背景;上訴人干犯第一項控罪後欲脫身,但遭受害人阻止,故在掙扎期間才襲撃受害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種行為極之鄙劣,法庭是不能容忍的。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到,該等行為的適當量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本席在這方面亦同意裁判法官的判刑沒犯錯及不過重。 5.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法官給予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現第一項罪的刑期扣減至12個月,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則減至6個月。裁判法官其後亦考慮這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或是分期執行。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這兩項控罪為獨立控罪,故裁判法官判定上訴人的兩項控罪應分期執行。裁判法官考慮過整體刑期後,認為判處18個月監禁是恰當的。 6.上訴人今早在上訴時所持的唯一理由是,他認為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對他是不公平;他稱在干犯第一項控罪後本欲脫身,但遭受害人阻止,爭執間發生碰撞,致令手上的雨傘弄傷了受害人;他並非手持任何武器,只因當時正值下雨天,才手持雨傘。另一方面代表答辯人的李律師亦提出,這兩項罪為獨立控罪;上訴人偷竊事敗後,才干犯第二項控罪,故裁判法官的判決屬正確,經考慮整體刑期後,認為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非但不過重,卻反屬偏輕。 7.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干犯第一項控罪後欲脫身,雙方掙扎間才弄傷受害人,致使上訴人干犯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在原則上並不可給視作完全獨立的行為,故第二項控罪的全部刑期不應全部分期執行。雖然上訴人過往有很多的犯案紀錄,但本席閱過該兩項控罪的案情後,認為就這兩項控罪的刑期而言,第二項控罪的6個月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應同期執行,其餘3個月應分期執行。 8.上訴人今早的上訴得直,原判刑期被撤銷,上訴人的第一項控罪為監禁12個月,第二項控罪則監禁6個月,3個月同期執行及3個月分期執行。
控方: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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