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殿元 訴 蕭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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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高殿元於2001年12月18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對區域法院容耀榮法官在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經考慮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令本庭要干預區域法院的裁決,因此,本庭當日拒絕原告人的申請。現原告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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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5531A/2001 HCMP553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553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民事訴訟 2001年第364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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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2年2月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2月5日 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高殿元於2001年12月18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對區域法院容耀榮法官在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經考慮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理由令本庭要干預區域法院的裁決,因此,本庭當日拒絕原告人的申請。現原告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2.要獲得准許上訴終審法院,原告人的上訴,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該條例規定如下:
3.原告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是要求本庭重新判決,此理由並不符合上述規定。況且,原告人上訴所針對的是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並非上訴法庭的判決,因此,上訴也不符合第22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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