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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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個月。現被告人不滿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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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72/2001 HCMA 117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7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0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4日及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個月。現被告人不滿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在翠亨邨茶寮的員工更衣室內,有小櫉櫃以便員工在工作時可以將私人物品儲存。於2001年9月27日下午大約2時,一名餐廳廚師進入更衣室,發現被告人手上拿著一個銀包,表現可疑。當上訴人見到廚師後便逃跑,這位廚師就追著上訴人,最終將他截停。這個銀包的物主是另一位廚師,這位物主確定這個銀包是屬於他的,他亦提到他於較早前將銀包鎖好擺放在小櫉櫃內。 3.通知警方後,警方到現場拘捕了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他賭馬輸錢,而貪心才偷竊。他當時想到洗手間,見沒有人在更衣室內,他便拿起一把餐刀將小櫥櫃撬開,偷取了該銀包,稍後便掉了那把餐刀。警方在更衣室內發現到一把餐刀遺留在地上。 4.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提及他覺得本案較為嚴重,更衣室屬於私人地方,上訴人是非法侵入他人地方進行盜竊,他認為這個行為與入屋犯法罪沒有太大的分別。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他的量刑起點應該比一般入屋犯法罪低一點,所以最終他考慮判上訴人21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了三份一,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 5.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李大律師作出了3個上訴理由。第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錯誤地把控罪與入屋犯法罪相提並論,及參考其有關的量刑指引,他才採用了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所以是明顯過重。 6.第二個上訴理由是裁判法官在沒有足夠有關上訴人的詳細個人資料下,判上訴人即時入獄是不恰當的。 7.第三個上訴理由是於本案所有情況而言,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為期14個月的刑罸是明顯過重及不恰當。 8.本席同意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李大律師的陳詞,關於第一上訴理由。 9.至於第二上訴理由,本席認為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條文或硬性指引規定裁判官必須於量刑前,索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但是因為這案並不屬於很嚴重的罪行,而法庭通常就這類案件的判法可以是罸款至監禁。所以在這案中,裁判法官應該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才作出裁判,加上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罪。 10.本席感謝冼大律師沒有浪費法庭的時間,她亦很公平地告訴本席她沒有反對上訴人的上訴。 11.本席亦考慮過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罪,他現年是25歲,及受害人沒有損失,而上訴人亦於第一時間認罪,可以反映到他是有悔意的。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的確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再考慮過這個案件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3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應該減去三份一,所以上訴人應入獄2個月。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原判的14個月獄禁被撤銷。因上訴人已被扣留了3個月零6日,所以上訴人可被釋放。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倩冰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