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日明及另一人 訴 富臨飯店(1977)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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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今日聆訊前,與訟雙方均向本席呈遞了各自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

Case No.HCA 14584/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14584A/1996

HCA 14584/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6年第14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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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日明 第一原告人
羅耀才 第二原告人
富臨飯店(1977)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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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0年1月14日

判決日期:20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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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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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今日聆訊前,與訟雙方均向本席呈遞了各自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

2. 原告方在陳詞中要求辯方給予(a)至少部份原告方申索的訟費及(b)辯方反申索的訟費。

3. 辯方則在陳詞中要求法庭對訟費作整體性的考慮,故應頒令雙方各自負擔自己的訟費。

4. 在今日聆訊期間,雙方達成訟費的和解協議,協議基本上採納了辯方所提議的方案。此外,在1999年11月5日,辯方代表律師亦曾向原告方作出類似的提議,但卻不為原告方接納。

5. 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辯方的意見,認為今日聆訊的訟費應由原告方付予辯方。

6. 至於訟費的數目,本席在聆聽過雙方的陳詞後,決定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條規則,指明訟費的款項應為:

(1)$15,000.00,作為辯方大律師的收費;

(2)$4,500.00,作為辯方律師1 1/2小時的收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張雅棣律師行指派梅國強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指派林壽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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