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日明及另一人 訴 富臨飯店(1977)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4584/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00.
1. 在今日聆訊前,與訟雙方均向本席呈遞了各自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
|
HCA014584A/1996 HCA 14584/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6年第1458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0年1月14日 判決日期:2000年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在今日聆訊前,與訟雙方均向本席呈遞了各自有關訟費的書面陳詞。 2. 原告方在陳詞中要求辯方給予(a)至少部份原告方申索的訟費及(b)辯方反申索的訟費。 3. 辯方則在陳詞中要求法庭對訟費作整體性的考慮,故應頒令雙方各自負擔自己的訟費。 4. 在今日聆訊期間,雙方達成訟費的和解協議,協議基本上採納了辯方所提議的方案。此外,在1999年11月5日,辯方代表律師亦曾向原告方作出類似的提議,但卻不為原告方接納。 5. 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辯方的意見,認為今日聆訊的訟費應由原告方付予辯方。 6. 至於訟費的數目,本席在聆聽過雙方的陳詞後,決定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條規則,指明訟費的款項應為: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張雅棣律師行指派梅國強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指派林壽康大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4584/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