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媚莉 訴 太平洋大廈(彌敦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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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0月6日,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就申請人下列的法律觀點,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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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4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1999年第LDBM 240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6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0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 1. 1999年10月6日,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就申請人下列的法律觀點,作出裁決:-
2. 大廈公契第4條款有以下的規定:-
"The last preceding clause" 便是第3條款。附表3就每位業主須對“大廈的維修和保養”(the maintenance and upkeep of the building)費用的攤分,有明確的規定。本席需要裁決耗費55萬元的工程是否屬於第3條款涵蓋的範圍,以便裁決業主所應負擔的費用。 3. 基金的工程,共分5項:-
4. 本席需要確定上述每一項工程是否屬於公契內的維修及保養的範圍。第2、3、4、5項是有關大廈的保安設備;第1項是基於機電工程處發出之指引而需要作出之工程。這應當涉及電力裝置之測試以及隨後所需的 維修工程;機電工程處應該是因應有關法例的規定,才會發出上述的指引。這工程需時30至40天,故此它不是一個小規模的工程。本席應要考慮有關的法例以及這工程的細則,才可以作出有關的裁決。 5. 公契第三條款並沒有明文提及“保安”或“保安系統”的事項。本席需要知道,大廈由何時開始設置保安系統,亦需要知道公共天線安裝工程與保安系統有何關係。 6. 以上的疑問,本席需從証據中找尋答案。 7. 申請人依據附表3的中文譯本作為他的立論的基礎;他認為公契附 表3的“保養和維修”的款額是公契第3條(f)尾句“$260.00作為安裝於本大廈沖水系統內電泵和喉管的保養維修費引伸出來的”(周順鏞1999年9月10日的陣述書)。譯文中有關“保養和維修”的部份節錄如下:-
但原文是"The amount which each of the owners shall be liable to pay or contribute towards the maintenance and upkeep of the building is, ....." 原文的“維修和保養”是指大廈的維修及保養,並非是“電泵和厠喉”的維修和保養;譯文所指的保養和維修的對象是電泵和厠喉。申請人以此錯誤的翻譯文本作為他的論據基礎。如果他知悉此錯誤,他可能會修正他的論點。基於上述的因素,本席認為在此非正審階段作出有關的法律觀點的裁決,實非適宜。本席認為在聽取全部証據後方作出裁決,才是穩妥之道。故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由周順鏞先生代表。 答辯人:由鄭寶花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