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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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判罰上訴人1,500元,停牌3個月及下令要上訴人重考車牌。上訴人不服重考之命令,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7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70/2000

HCMA57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7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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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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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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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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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判罰上訴人1,500元,停牌3個月及下令要上訴人重考車牌。上訴人不服重考之命令,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

刑罰

上訴人被判處罰款港幣1,500元。

本席命令吊銷上訴人的所有駕駛執照,為期3個月。此外,他須在3個月內,就其駕駛執照上所批註的各類車輛,接受覆試。原因如下:

1) 上訴人是一名職業司機,特別是身為一名的士司機,他是有責任確保自己和其乘客安全的。

2) 上訴人似乎並沒有一名謹慎的司機須有的正確概念。這樣是有可能會令他本人與其乘客因此而要面對危險。

3) 他駕駛時所顯示出來的不合理之處。

4) 上訴人依據自己在轉線前假定其他路面使用者將作何種行動方面的錯誤判斷。

5) 過往違例紀錄的數目,其中包括有不小心駕駛、超速駕駛、沒有遵守交通標誌及橫過連續雙白線或輔有斷續白線的連續白線。

6) 他的年齡為65歲。透過覆試來測試其駕駛技巧,乃屬恰當的做法。

...」

3. 本席認為雖然今次的定罪裁決有理,亦顯示上訴人駕駛有判斷上之錯誤,但以上訴人的情況,似乎不致於需要重考。

4. 本席會依賴Leonard J (當時的職銜)在The Queen v. Tsui Kwan Fai, MA1094/1991一案中的意見,及認為本案毋須作出重考的命令。

5. 因此,本席判上訴刑罰得直,重考令擱置,罰款及停牌3個月之命令不變。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紀航代表

上訴人:由何和禮律師行委託霍顯輝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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