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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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一項超速駕駛罪。他在2015年12月16日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案情,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 $7,000及 $3,000,停牌12個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以及重新考牌。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現只就着需要重新考牌的命令提出上訴。聆訊後,本席隨即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重新考牌命令,其餘命令則維持不變,以下是本席所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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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8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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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上訴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及一項超速駕駛罪。他在2015年12月16日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案情,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 $7,000及 $3,000,停牌12個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以及重新考牌。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現只就着需要重新考牌的命令提出上訴。聆訊後,本席隨即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重新考牌命令,其餘命令則維持不變,以下是本席所持的理由。 案情 2.本席採納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馬嘉娜的陳詞大綱中有關案情、求情及判刑理由的部份:
上訴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何偉健大律師在聆訊時針對主任裁判官的重新考牌的命令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有關的命令是過重及違反判刑原則。總括而言,他提出上訴人就兩項控罪被判罰款達 $10,000,停牌12個月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已經足以反映本案的情況。何大律師在陳詞大綱中列出了多宗案例來支持他的論點。本席認為其中以下兩宗案例能協助上訴人。 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健裕HCMA 1180/2000一案中,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對於重考車牌有以下裁定:
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安 HCMA 570/2000一案中,在原審時,原審裁判官有以下分析:
6.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最後認為雖然今次的定罪裁決有理,亦顯示上訴人駕駛有判斷上之錯誤,但以上訴人的情況,似乎不致於需要重考。 7.何大律師陳詞大綱指:
討論 5.在聆訊時,在答辯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何大律師呈上一份由運輸署發出的信件證明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並沒有清楚交代他原來是一名公務員,職位是運輸署一名車輛檢測員(Vehicle Tester)。2011年9月14日開始受聘,而他的職務亦涉及駕駛不同類型車輛以作出檢查。案發後,本席獲告知上訴人已經通知了上司,署方亦暫時安排分配他從事一些不用駕駛車輛的檢查工作。 6.另外,令本席關注而主任裁判官明顯在判處時沒有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總共有上述10類不同車輛的駕駛牌照,而他因為工作關係也必須具備所有那些牌照。何大律師告訴本席,當上訴人到運輸署查詢重考的安排時,得到的回覆是他是需要就每一項牌照再重新考試。當中除了第1,2類型車輛可一併考試外,其餘都要分開逐一重考。換言之,上訴人至少也要重考9次駕駛考試,當中涉及的時間和金錢令此重考命令變得特別嚴苛,主任裁判官也極有可能是意想不到的。 7.此外,考慮到上訴人獲發車牌20年,期間記錄一直良好,在此之前,不單沒有任何交通定罪記錄,連定額罰款記錄也沒有。本席有理由相信他今次只是一時判斷錯誤下才犯案。上訴人的駕駛技術並無不妥。無論如何,主任裁判官已經對他處了不輕的罰款,停牌12個月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因此若只針對他的駕駛安全意識不足這一點,本席相信以上的判處已經足夠。如前所述,若果因為要求上訴人重考而要他報考9次駕駛考試未免對他太嚴苛,出現了過度處罰的情況。 8.本席強調,一名被告人在求情時是應將所有能協助輕判的資料全部提供法庭考慮,而不是待上訴時才提出,而即使沒有律師代表也不是未能提交資料的理由。上訴方因此也恰當地並沒有向本席提出申請本上訴的訟費。裁判法院第一庭每天要處理輕判求情的案件眾多,主任裁判官的工作繁重。若上訴人能夠及早向法庭提出求情重點和出示相關的資料,協助法庭考慮,主任裁判官在判處時大有可能未必會作出重新考試的命令,也可避免虛耗上訴方的費用和浪費公帑以及法庭的寶貴時間。 命令 9.重新考試命令撤銷,其餘命令維持不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氏律師事務所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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