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訴 林偉誠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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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一被告人林偉誠先生的上訴。第二被告人黃肖芳女士並沒有向法庭遞交上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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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3370/2000 HCA337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337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日 判決日期:2000年11月2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這是第一被告人林偉誠先生的上訴。第二被告人黃肖芳女士並沒有向法庭遞交上訴通知書。 2. 第一被告人是就署理司法常務官陳爵先生於今年9月15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在該判決,陳爵先生拒絕了兩名被告人申請,要求撤銷或暫停執行高等法院今年5月12日的得直判決。 3. 本案的因由可以簡述如下。 4. 原告銀行在今年3月29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訊令狀,根據申索陳述書,原告向被告擁有的公司滿通地產有限公司(簡稱「滿通」)貸款,貸款方式包括透支和固定期限借貸,條件是兩名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擔保書作為借貸的保証,被告於是在1999年4月28日簽署了擔保書。在2000年2月18日,原告向滿通及兩名被告發信追討滿通借貸欠下的款項,直至3月23日,該欠款共為港幣3,710,188.42元。 5. 由於兩名被告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原告在今年5月12日獲得了得直判決,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港幣3,710,188.42元、利息及固定的訴訟費用。此後,兩名被告人屢次作出申請,以圖推翻5月12日的判決。 6. 第一次申請是由兩名被告人共同在7月27日提出,要求撤銷及暫停執行5月12日的判決。這項申請是由陳爵先生在9月15日審理,如前所述,他拒絕了申請,這正是第一被告人上訴要求推翻的判決。在該聆訊中,第二被告人並沒有出席。 7. 第二次申請是由兩名被告人個別提出,日期是9月22日。本席需要指出的是,在當日第一被告人已提交了就9月15日的判決進行上訴的通知書,即本席今天要處理的上訴。在第二次申請,兩名被告人要求暫緩執行5月12日的判決,該申請在9月28日被聆案官拒絕。 8. 第三次申請是在9月28日,由第一被告提出,要求「剔除」9月15日的判決。該申請在10月4日被署理司法常務官潘兆初先生拒絕。 9. 在多次申請中,兩名被告人共向法庭提交了四份誓章,日期分別是7月26日、9月21日、9月22日和10月3日。綜合被告人數份誓章所述,他們要求撤銷或暫緩執行5月12日的判決,主要原因是原告貸款的對象是滿通,而原告和滿通正就此進行司法訴訟,法庭還沒有作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只不過是擔保人,在原告與滿通的訴訟沒有解決之前,原告不應向他們追討,而法庭亦不應在本案作出得直的判決。 10. 兩名被告人雖然作出了四份誓章,至於滿通與原告的訴訟,他們在誓章中並沒有作出任何的解釋去支持滿通的抗辯理由,或說明滿通有任何理據不需要償還欠下原告借貸的款項。本席今天向第一被告人及原告代表律師提出詢問,才獲悉滿通在另一訴訟的抗辯理由。簡略來說,滿通提出的理由有兩點:第一,原告無權取消滿通的透支,第二,原告未有獲得鴻運高有限公司的同意(第一被告人亦為該公司的股東之一),運用鴻運高有限公司的財產去償還滿通的債項。據原告代表律師的陳述,就以上兩點,原告均有文件的証據去反駁。本席也獲悉滿通和原告的訴訟將在11月18日進行聆訊。 11. 根據中南銀行訴陳松青 [1999] 1 AC 536一案,英國樞密院作出的裁決,債權人有三個追討欠債的途徑,可以獨立或同時進行。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或變賣抵押物業,或起訴擔保人。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為依歸,來採取哪一個追討方式,或者不去執行某些追討方式。樞密院的判決適用於本案。 12. 本席不認為原告需要先對滿通取得得直的判決後,才可向被告人追討滿通借貸欠下的款項。由於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充份的理據,來撤銷5月12日的得直判決,本席遂駁回他的上訴,並判原告可獲得這次上訴的訴訟費用。
原告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許漢華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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