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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的呈請是基於一份借款合同的債項,該合同的日期是1994年1月1日,由債務人林征嫦女士草擬。貸方是本案的呈請人,當時公司的名號是華榕地產有限公司,現名為華榕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根據該合同,呈請人同意貸款HK$3,340,000給林女士,借款分為兩個日期,還款亦分為兩個日期,分別是1995年5月12日及1995年6月24日,利息是年息20%。該合同又訂明,林女士同意以兩幅土地D.D. 26 Lot No. 494和D.D. 19 Lot No. 2046作為借款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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