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慎煌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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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違反普通法。兩名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24個月及18個月監禁。兩人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17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77/2000

HCMA 117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7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 黃慎煌
第二上訴人 陳志春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1年5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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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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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兩名上訴人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違反普通法。兩名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24個月及18個月監禁。兩人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案情撮要

2.在1997年1月7日,海關進行反盜版光碟行動時,在旺角信和中心240號鋪拘捕第二上訴人及檢取了數千隻懷疑盜版光碟。在240號鋪內有另一名售貨員李少興(下稱“李”)(即本案的污點証人)。在海關調查有關案件時,第一上訴人着李替第二上訴人「頂罪」,自認是240號鋪的東主。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亦曾與李商討如何向海關提供口供,以脗合第二上訴人的會面記錄。李在1999年9月9日被海關起訴販賣盜版光碟罪。在1999年5月至10月期間,第一上訴人曾經多次與李商討及見面,敦促李務必要向海關承認他是240號鋪的東主,第二上訴人亦有參與。交談內容被廉正公署以錄音帶錄下。

判刑理由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頁(上訴綜卷第31頁)將判刑理由列出:-

「案件是由售賣盜版光碟引發,在R v. NG Wai-ching HCMA 1309/96一案中,法庭指出:“(譯)雖然海關作出很大的努力,但遺憾地,只能捉到售貨員,而未能把那些「大鱷」繩之於法... ”從本案證供顯示,首被告積極出售大量盜版光碟,但經精心安排,故可置身事外,本席並沒有忽略,兩被告現非面對販賣盜版光碟罪,但他們的行為直接削弱海關杜絕盜版光碟的行動。此案也確實誤導了海關調查之焦點,也導致錯誤的人物遭受檢控,如廉署未有及時阻止兩被告的行為,亦會導致無辜者被定罪及入獄。而兩名被告在整個聆訊中,顯得毫無悔意,處處砌詞狡辯,扭橫折曲,並振振有辭地推卸責任。從證供顯示,他們對維護自己利益,則小心謹慎,處處為自己利益設想。對則既哄且騙,務求達到引君入甕,過橋抽板,處處千方百計,設下精密步署,製造證供,證物,務求置於死地,戾氣濃厚。

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量刑時是以該案件嚴重性釐定,在R v. Lee Chiu-lam,Ct. of App. 712/95,及R v. Tin Sau-kwong Ct. of App. 621/96兩案中的被告均是承認控罪的,他們申請減刑時,上訴庭反把刑罰加重。在AG v. Chan Siu-wai Ct. of App. 11/96一案,上訴庭亦撤消十八個月監禁的緩刑令,並命該被告馬上入獄十五個月,本案兩被告均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且案情背境嚴重,在鐵證如山下,仍毫無悔改之意;兩被告同被控此控罪,刑罰上不應有任何輕重之別,但證供顯示,首被告乃罪魁禍首,從策劃到哄騙李的每一細節,均由他精心設計,第二被告除較年輕外,他亦任由首被告唆擺,故罪責較輕。兩被告雖沒有任何案底,但經過兩年多的策劃,“頂罪”計劃變本加厲,本席故重判首被告兩年監禁,而第二被告,由於參與程度較小,且明顯地是誤信讒言,才盲目地聽從首被告的差使;故判以較輕的十八個月監禁。」

上訴理據及回應

4.本席首先指出上訴的理據及答辯人的回應後才一併裁決。

沒有量刑起點

5.兩位上訴人代表黃達華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作出量刑的起點,他要求本席參考R v. Chan King Yee [1982]2 HKLR 183及R v. Lau Cheung Chan, Criminal Appeal No. 192 of 1992案件。黃大律師指雖然Chan King YeeLau Cheung Chan兩案的被告人都是在認罪後被判刑的,上訴庭指主審法官沒有提及量刑起點是錯誤此說亦適用於本案。黃大律師亦引用R v. Chan Ka Choi [1988] 1 HKLR 530案件支持即使被告人不認罪,原審裁判官仍需說明量刑起點此說。

6.答辯人林律師回應指兩名上訴人共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黃大律師所依賴的兩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認罪之後的判刑,而上訴庭認為判刑的法官需要在判刑時指出所採納量刑起點。本案兩名上訴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加上有關的控罪是沒有清楚判刑指引需要跟從,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有犯錯。

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而不作出減刑

7.黃大律師依據Chan Ka Choi案件指原審裁判官 錯誤地沒有對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沒有任何刑事案底作出任何減刑。

8.林律師回應指在很多類型的案件中,被告人沒有案底在判刑時並不能構成一項有力的減刑理由;而且亦有很清楚的判刑原則指出,沒有案底並非可以令一個被告人在判刑上獲得任何當然的優待。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經清楚考慮了兩名上訴人在過去沒有任何案底,但由於案情嚴重,所以才判處兩名上訴人現時的刑期。林律師引用HKSAR v. Chu Sin Chung Criminal Appeal No. 111 of 1999一案。在該案上訴庭大法官王見秋在判詞第4頁指出:

「(法庭)須視乎罪行本質及該案情來決定(被告人)會否因過往無犯罪記錄而獲減刑。」(譯文)

林律師亦引用在判案時是原訟庭暫委法官的湯寶臣大法官在HKSAR v. Tse Lin Soong Mag. App. No.995 of 1999一案。湯大法官亦同意就同類型罪行,縱使被告人是沒有案底及年老亦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上訴人不認罪的行為

9.黃大律師指兩名上訴人不認罪及當他們作辯護控罪時曾作供和傳召証人,原審裁判官在裁定兩位上訴人罪名成立時否定辯方的証供,當原審裁判官量刑的時候,他錯誤地考慮他們不認罪及他已否定的辯方的証供。黃大律師引用 Yu Wai Ming & others v. R, Criminal Appeal 159 of 1984 案件。在 Yue Wai Ming 一案,被告人不認罪而且將不真實的証供呈堂,法庭亦顯示這不是一個加刑的理由。黃大律師指本案即使裁判官判的刑期是適當也好,由於有此不公平的情況存在,亦會令上訴人心心不忿。

10.林律師的回應是原審法官量刑時並沒有將兩名上訴人庭上的作供作為衡量。反之,上訴人大律師所指的判刑理由內的有關段落,只是原審裁判官對兩位上訴人毫無悔意的一般綜合評語,而提及的証供是泛指控方的証供。

沒有考慮受害人

11.黃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沒有考慮此案的受害人(即污點証人李)是同意向海關職員作出虛假表示的。

12.他指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之處是污點証人李是甘心情願去做「頂包」,不同一些較嚴重的案件,譬如是一名被告人去冤枉誣衊另一位無辜的人士。黃大律師依賴三件案件。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一案中的被告人與其他人聯合冤枉另一人,指該人曾進行非禮。而該案件法庭認為18個月的判刑起點是恰當的。R v. Lee Chiu Lam Criminal Appeal 712 of 1995案中的被告人是故意誣衊另一位人士偷竊。該案件法庭亦認為15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R v. Chan Siu Wai [1997] HKLRD 699是一件非常嚴重的案件,因有三名警察強迫一名犯人偷竊,務使他們可以拘捕該犯人。由於警察有受信托的職責,他們在執行任務時去冤枉無辜的市民明顯地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在該案件上訴庭雖然認為兩年監禁未必能反影該案的嚴重性,上訴庭仍無將量刑起點提升。在本案件根本沒有類似情況發生,李是願意去做「頂包」的,故此裁判官的判刑是過重。

13.林律師單指這些案件與兩名上訴人的判刑沒有直接關係。

錯誤引用案件

14.黃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R v. Ng Wai Ching HCMA 1309/1996一案,因為案中上訴庭的憂慮是關於盜版光碟的。黃大律師指主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提及Ng Ching Wai案件。但Ng Ching Wai是與售買侵犯版權光碟有關,不是裁判官可以引用令這案件更加嚴重而需要重判兩名上訴人的案例。

15.林律師的回應是本案是始於海關掃蕩盜版光碟的行動,與販賣盜版光碟的罪行有密切關係。縱使如此,從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中亦不能顯示他有依賴Ng Wai Ching的案件作為量刑的根據。

沒有考慮同類案件

16.黃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同類案件判刑的標準。黃大律師依賴Yeung Kwong Chi, Lee Chiu LamChan Siu Wai各案的判刑。

17.林律師的回應是“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原審裁判官絕對有酌情權,就案情的嚴重性而判處兩位上訴人適當的刑罰。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本案是經過兩年的策劃,而第一上訴人更是退役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判處兩年的刑期並不是明顯過重。至於第二上訴人,原審裁判官鑑於第二上訴人參與犯罪的程度和受到第一上訴人的唆擺因素而在判刑上給予適當的扣減。

18.林律師亦引用The Queen v. Tin Sau Kwong,Criminal Appeal No. 621 of 1996一案,上訴庭認為該案案情是屬於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在上訴人上訴判刑時,上訴庭反而將刑期由5年半增加至6年半。林律師稱若Tin Sau Kwong一案的尺度是屬於最嚴重的一端,Tse Lin Soong一案應屬於情節較輕的一端,兩者比較便可顯出本案兩名上訴人的判刑並不是明顯過重。

19.黃大律師回應時指引用Tin Sau Kwong在本案並不恰當。

裁決

20.本席考慮了黃大律師及林律師的陳詞和參考了Chan King Yee, Lau CheungChanChan Ka Choi案件後,認為一般來說,裁判官在判處一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人是沒有必要將量刑的起點說出的。但本席強調這只是一般的情況。若有特殊情況,譬如裁判官要考慮特別求情因素,又或者裁判官需考慮令案件更加嚴重而需要加重刑罰的因素等等,裁判官應該將量刑的起點說出,讓控辯相方和上訴法庭可以知悉裁判官因某些因素而決定加或減刑的裁定是否正確。雖然在本案裁判官並無明確指出量刑起點。他在判刑理由詳細列出他考慮了的因素。他亦考慮了Chan Siu Wai案件在上訴時上訴庭撤銷緩刑,令上訴人馬上入獄15個月。他繼而考慮本案嚴重案情,認為需重判。在本案裁判官不特別指出量刑起點並無犯錯。

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而不作出減刑

21.本席接納林律師的陳詞。一名被告人不因他沒有案底而當然獲得減刑,要因應案件的嚴重性和犯罪的情況。在本案裁判官量刑時,明顯地已清楚考慮了兩名上訴人是沒有案底的。但他亦考慮了事件經兩年多策劃,變本加厲故須重判。此上訴理由沒有理據。

上訴人不認罪的行為

22.參考了黃大律師和林律師的陳詞和主審裁判官裁斷陳述書內有關判刑理由的內容,本席接納林律師的論點。裁判官並無將上訴人作供的情況作為加重刑罰的理由,他只不過是對兩名上訴人毫無悔意這一點作出了一些綜合的評語。所以這上訴理由是沒有根據的。

沒有考慮受害人

23.黃大律師所指出的三件案件Yeung Kwong Chi, Lee Chiu LamChan Siu Wai的內容與這案件是完全不同。雖然李是同意向海關人員作出虛假表示,但並不等於本案上訴人應被判較輕的刑罰。

錯誤引用案件

24.雖然在Ng Wai Ching案件中,上訴庭的憂慮是關乎盜版光碟的案件,而本案是“妨礙司法公正”,但是這件案件確實是始於海關掃蕩盜版光碟的行動與販賣盜版光碟的罪行有密切關係。兩名上訴人所干犯的“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正是令海關掃蕩盜版光碟的行為受到直接影響。如果他們的行為得呈,會令真正犯法之人消遙法外。裁判官是可以在判案時考慮本案與盜版光碟罪行的關係。裁判官引用Ng Wai Ching案件袛是指出法庭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及他認為上訴人所干犯的案件案情嚴重,但本案看不出裁判官依賴Ng Wai Ching作為量刑根據。此上訴理由亦無根據。

沒有考慮同類案件

25.黃大律師依賴剛才已提及的Yeung Kwong Chi, Lee Chiu LamChan Siu Wai案件,指裁判官沒有考慮同類案件判刑的標準。由於這類案件沒有判刑指引,而每件案的案情有所不同,故此裁判官根本不需要考慮其他案件判刑的情形。況且,他已經考慮了Chan Siu Wai案件後才決定本案件適當的刑期。

26.至於林律師引用Tin Sau Kwong案件的陳詞,本席亦認為在本案件是不應該及不需要考慮其他不同類型的案件,故此在本案不應該考慮Tin Sau Kwong案件。裁判官祗是引用Tin Sau Kwong案來指出量刑時是以案件的嚴重性來釐定,及上訴庭反而在上訴人要求減刑時加重刑罰而已。

27.主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並無犯上任何錯誤,他清楚表明他判刑時所考慮的各因素。本席亦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刑期是明顯地過重。基於上述理由,兩名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派出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

兩名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任黃達華大律師代表上訴刑期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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