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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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去年9月8日在新蒲崗裁判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毀壞罪行,罪名成立,被判緩刑。上訴人就該項控罪提出上訴,上訴於本年3月8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本席認為上訴人理據不足,因此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原判。

Case No.HCMA 120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06A/2000

HCMA120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206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SPCC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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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錦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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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3月21日

裁決日期: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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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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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去年9月8日在新蒲崗裁判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毀壞罪行,罪名成立,被判緩刑。上訴人就該項控罪提出上訴,上訴於本年3月8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本席認為上訴人理據不足,因此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原判。

2. 現在上訴人申請,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2(1)條,要求原訟法庭證明案件涉及及具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予以准許上訴終審法院。

3. 本席聽過黃先生今日的陳詞,黃先生認為他被定罪的原因是受到有組織份子和反共份子迫害,引致他在本案和在另一件案件中被判入獄。

4. 根據本案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是基於他接納警誡口供是出於自願,而裁判官亦認為內容屬實,他倚賴警誡口供內容,而將黃先生定罪。

5. 在這方面,裁判官已考慮了當時各項證供和證據才作出上述決定,而在上訴的時候,本席亦裁定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本席認為黃先生並不能說服本席本案是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所以本席拒絕黃先生的申請。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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