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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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黃錦財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毀壞罪行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1個月監禁,並緩刑2年。申請人今日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

Case No.HCMA 120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06/2000

HCMA120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206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SPCC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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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錦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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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3月8日

裁決日期: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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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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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黃錦財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毀壞罪行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1個月監禁,並緩刑2年。申請人今日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

2. 本案被稱遭受刑事毀壞的物品是廟街29至31號外的一段路面。控罪指稱上訴人1999年11月28日至到12月8日期間,用紅色漆油在該段路面上噴上方格,目的是聲稱他是該段路面的租用人。

3. 裁判官非常詳細地準備了一份長達25頁的事實裁決書裡面,本案係取決於一份上訴人聲稱是被警方在威逼利誘手段下錄取的警誡供詞。就這份警誡供詞,裁判官以交替程序,裁決供詞是自願情況下由上訴人提供,並且裁定與上訴人會面警員的證供真實和準確。

4. 會面紀錄內,其中一部分是出自上訴人的手筆。上訴人聲稱他在油麻地買了漆油,目的用來在行人路上髹上漆油,以便劃定攤檔的界線。基於上訴人的承認,裁判官裁定了上訴人在不能提供合理辯解下,干犯了控罪。

5. 上訴人今日重申他當日是在非自願情況下被錄取口供,而警方在錄取該份口供時無理迫害他。再者,因為他身體殘廢,根本不可能在路面上髹漆油。

6. 口供自願性的問題是法律上的裁決,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和證供後,裁定警誡供詞是屬於自願。裁判官當日能夠觀察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分別作證時的情況。

7. 有關髹油的問題,第一証人的証供和呈堂的照片顯示油漆是被噴上路面的,因此上訴人的身體殘障並不構成他不可能髹上油漆的理據。

8. 裁判官經詳細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之後,才作出裁決。

9. 本席必須尊重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態度和舉止所得出的結論,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指稱對裁判官在裁決上犯錯的說法是沒有足夠理由。因此,本席判撤銷上訴,並維持當日的裁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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