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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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有關訟費的上訴。上訴人梁國榮被控在2001年10月27日在元朗教育路73號寶城遊戲機中心外襲擊一名叫鄧偉聰的男子,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經過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無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審訊的訟費,裁判官考慮到所有理由及案情證供後,拒絕是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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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55/2002 HCMA15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對裁判官所作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5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338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18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18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有關訟費的上訴。上訴人梁國榮被控在2001年10月27日在元朗教育路73號寶城遊戲機中心外襲擊一名叫鄧偉聰的男子,而對他造成身體傷害。經過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無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審訊的訟費,裁判官考慮到所有理由及案情證供後,拒絕是項申請。 2.裁判官在他的裁斷理由中清楚解釋有關訟費問題,他提及兩宗案例。一宗是香港特區政府訴郭倫譯音1[1999] 4 HKC 508。他又同時提到女皇訴郭滿恩2一案。這些原則是這樣的:
3.控方證供顯示事發時,有兩名控方說是當時的目擊證人:即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這兩名證人是受害人的朋友,他們見到襲擊的情況,其後協助受害人離開案發現場,並護送他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 4.裁判官經過聆聽他們的證供後,作出以下的評論:
5.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在認人手續時,認出上訴人是有在場。第二證人更說在他的印象中,該人手有郁動的。控方第三證人亦在認人手續時認出上訴人是與案有關,說見到該人是以拳頭毆打過受害人,但他不能確定該人是否在庭上。控方第二證人又說不能確定上訴人有否參與毆打,還有控方第四證人,他是負責調查這宗案件的警員,他拘捕上訴人。他亦在庭上說在2001年10月30日的認人手續中,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是不能認出上訴人有參與毆打罪行,因而落案起訴他。 6.裁判官在第六段說:
7.環顧整個裁斷理由書,裁判官明顯地沒有指出上訴人做了一些什麼事,使警方對他產生懷疑,而且導致控方以為針對被告人的上訴案情比實際為强。 8.在這一點,上訴人沒有被警誡口供,或者在警察作出調查時,他試圖逃避,或者有說謊,這些行為可以導致警方對他產生懷疑,以為他對案件有關,及這種行為導致警方認為上訴人的案情是比實際為强。 9.雖然本席不太明白裁判官最後所說的「在技術性上未能達到無合理疑點的最高標準」,他是否說明本案是因為技術性的問題,所以他將判罪撤銷。 10.本席聽過雙方的陳詞後,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倫及女皇訴郭滿恩及《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所訂下的標準,並沒有符合或支持原審裁判官的決定,因此批准上訴。上訴人可以得到原審時和今日上訴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夠對訟費數目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估。
控方:由律政司林穎莤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鄺偉全律師事務所鄺偉全律師代表。 1 HKSAR v. Coghlan [1994] 4 HKC 508 2 R. v. Kwok Moon Yan & Other [1989] 2 HKLR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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