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珠 訴 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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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紹中法官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人(亦即本案之原告人)申請准許上訴許可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現在上訴許可申請人重新向本庭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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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709A/1999 HCMP 370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 1999 年第 3709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1998 年第 76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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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梁紹中法官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人(亦即本案之原告人)申請准許上訴許可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現在上訴許可申請人重新向本庭作出申請。 2. 整件事的過程是這樣的。上訴許可申請人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發出傳訊令向被告人教育署索償二百六十萬元經濟損失,今天上訴許可申請人告訴本庭這數目經已改為五億元。她說這金額包括公積金,通脹利息,精神損失賠償。上訴許可申請人又指教育署答應替她申請一間學校校長職位,薪酬六萬元,但並沒有遵守這承諾。 3.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被告人向法庭申請撤消原告人之索償聲請。 4. 同年十一月六日,聆案官朱芬齡接受被告人申請,撤消原告人之索償聲請。 5. 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原告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張澤祐法官於本年二月十五日駁回上訴。 6. 六月二十五日原告人再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准許,由本庭梁紹中法官聆聽,並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拒絕該項申請。在判案時,梁法官有如下的結論:
7. 本庭完全同意梁紹中和張澤祐兩位法官及聆案官朱芬齡所作出的裁決,上訴許可申請人的申請毫無可取之處,提出申請上訴的時間亦早已逾期,索償聲請又無任何證據或法理可以支持,從她寫給本庭的信件及她在本庭所說的一切,亦於事無補。她點名指責政府高級官員的失職和不尊重她,他們沒有親自接見她或回覆她的信件,使她受到寃屈和侮辱。因為她是一位富商的侄女,是應該受到優待的。所說的簡直是胡言亂語,不知所謂,與案完全無關。就算案件拖延下去,上訴許可申請人的聲請也是絕對沒有成功機會,結果所得到的只是費時失事,浪費公帑,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 8. 本庭毫不猶疑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人的逾期上訴准許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人:何寶珠,自辯 上訴法庭不批准原告人上訴的申請。請參閱HCMP3709/1999 日期: 1999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