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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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逞述謂審訊中的唯一證人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謝玉嬋 ,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判官不應因接納她的證供,而裁定上訴人無牌販賣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了相當多的論點,以支持他的逞述。我不打算在此就各點一一加以探討。裁判官已聽取了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她作證時的 表現 ,認為她是一位 誠實的證人 ,並接納她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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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87/1999 HCMA48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487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17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1999年7月7日及8月14日 判決書日期:1999年8月14日 --------- 判決書 --------- 1. 上訴人逞述謂審訊中的唯一證人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謝玉嬋,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判官不應因接納她的證供,而裁定上訴人無牌販賣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了相當多的論點,以支持他的逞述。我不打算在此就各點一一加以探討。裁判官已聽取了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她作證時的表現,認為她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 。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楊孝義,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