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04/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於2006 年12 月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訴人「快達服務有限公司」就三項指控,兩項分別為沒有向僱員支付需要支付的按期付款,違反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10(10) 條(傳票KCS18788 – 9);及一項身為僱主,並無勞工處長的同意下,在沒有勞工處長發出有關證明書、或僱主和受傷僱員訂立協議、或有關的評估委員會發出證明書之前,終止已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合約,違反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8(1)(a)及48(2) 條(傳票KCS18790),被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