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鷹星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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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何鑑源先生在1999年6月入稟法庭,向三名被告即鷹星保險有限公司、陳韻雲律師行及李舜明大律師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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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9797/1999 HCA 979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97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1999年12月23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 1. 原告何鑑源先生在1999年6月入稟法庭,向三名被告即鷹星保險有限公司、陳韻雲律師行及李舜明大律師索償。 2. 原告之索償聲請書在1999年10月14日經聆訊後,被聆案官關淑馨剔除,其案件亦被撤銷。原告不服關淑馨聆案官之判決,現上訴要求推翻該判決。 3. 原告原服務於香港安全護衛公司。在1993年9月18日,原告被派駐守廣珍金行為該金行負責護衛。工作期間有賊人意圖打劫金行。原告被襲擊及被推倒在地上,他手中之鳥槍亦被奪去。原告勇敢地執行職務追捕賊人,其後與警方合作將賊人制服及檢回鳥槍。 4. 就上述事件,原告受傷並被送往醫院留醫數天。其後原告入稟地方法院,在僱員賠償案件1995年第57號向香港安全護衛公司提出僱員賠償申請。 5. 在該僱員賠償案件中,原告提出多份醫療報告書指出自己因工受到身體各方面之傷殘。案件經聆訊後,陳素嫻法官裁定原告身體傷殘狀況,除了永久傷殘而喪失謀生技能百分之0.5外,都和1993年9月18日發生的襲擊事件無關。陳法官裁定原告只可獲僱主未付給他的病假期工資約2,500元及未付的醫藥費約650元。陳法官亦撤銷原告對被估計因永久傷殘而喪失謀生能力百分之0.5而提出之上訴。 6. 根據上述喪失謀生能力之百分比計算,原告因喪失謀生能力而應獲之賠償只是1,500多元。結果,陳法官判原告索償得直金額共約4,700元。 7. 原告不服原判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原告指出他是盡忠職守之護衛員,為了執行職責而和匪徒發生糾纏及搏鬥而受傷。而受傷導致他現時之不良於行及性無能等種種病症。 8. 上訴法院經詳細考慮有關醫療報告後,裁定原告因永久傷殘而喪失謀生能力百分之0.5之裁決是正確的。上訴法庭亦裁定陳法官判原告應得之賠償亦沒有可質疑之處。結果,原告之上訴被駁回,上訴法庭亦下令原告須支付與訟人,即香港安全護衛公司有關上訴之訟費。 9. 本案第一名被告鷹星保險有限公司是香港安全護衛公司之保險公司。第二名被告陳韻雲律師行則在上述之僱員賠償案件中代表香港安全護衛公司,就原告提出之僱員賠償申請提出答辯。第三名被告李舜明是執業大律師,他受陳韻雲律師行之指示代表香港安全護衛公司,就原告向上訴法庭提出之上訴作出答辯。 10. 在本案之索償申請書,原告詳細列出事件之背景,他並向有關之保險制度及醫療制度及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他個案之方法提出嚴重控訴。他指出自己盡忠職守,在捉賊過程中受到嚴重工傷,但未獲適當賠償。而個人目前健康情況極其惡劣、週身病痛、無法工作,要靠綜援過活,與病前龍精虎猛之身體狀況比較實有天淵之別。他指出目前身體狀況是因工傷造成,而非醫生所指,由於年紀漸長及正常衰老過程所引致。 11. 在原告之索償申請書內,本席未能察覺他向三名被告提出索償之正確訴因。故本席須在聆聽過程中向原告詳細查詢,希望能理解其索償之確實理據。 12. 原告指出曾檢查或治療過他的醫生都未能準確及正確地診斷其因工受傷之傷勢。原告聲稱目前身體之惡劣情況全因工傷造成,但有關醫生則指出其傷勢是因為身體老化或中風及心臟病造成,和工傷無關。 13. 原告指稱所有曾診斷過他的醫生或有關醫院都受到鷹星保險有限公司之非法控制。該等醫生及醫院就他的病情作出不正確之診療及報告。原告亦投訴無辦法找到一名民主醫生,即忠誠及有正義感之醫生,就他的病況作出正確報告。而有關當局又不承認中醫或在深圳行醫醫生之專業資格,因此,原告無法提出有效之醫療報告以證明其目前身體之惡劣情況是因工傷造成。 14. 原告亦指稱第二名被告陳韻雲律師行在有關訴訟中代表香港安全護衛公司就其工傷索償提出抗辯,而在原告向上訴法院提出之上訴失敗後,更向原告索取訟費30,000元。該行為實構成非法勒索,故陳韻雲律師行亦須向原告負責賠償。而第三名被告李舜明大律師則代表其前僱主香港安全護衛公司,無理拒絕原告提出之僱員賠償要求,亦在上訴法庭就原告提出之上訴作出抗辯。故李舜明大律師亦須就其受到之損失負責。 15. 本席已經非常之詳細考慮過原告就本上訴提出之各項論點。本席亦詳細考慮過原告向法庭存檔之索償聲請書及其他由他書寫之文件。對原告目前身體狀況不佳而受到之苦楚,本席亦深表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本席只能執行法律,而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法庭亦必須根據有關法例之規則及雙方提交之証據及論點行事。 16. 原告指稱第一名被告鷹星保險有限公司控制全港有關之醫生及醫院就其傷勢作出錯誤報告,目的是妨礙其工傷賠償申請。但原告全未能提出任何可以支持該說法之証據,他強稱所有有關其身體狀況之醫療報告都互相矛盾,亦非正確。原告亦未能提出任何確實資料支持該指稱。 17. 原告年紀已經超過60歲。其身體狀況亦必會因年事漸長而開始退化。無論如何,原告未能夠提出任何資料指出就其身體狀況,有關醫生及醫院發出之醫療報告書是錯誤的。原告除了根據其估計或構想,指稱鷹星保險有限公司控制全港所有醫生及醫院外,亦無任何實質之証據支持該說法。原告之指稱全屬揣測之言,該等指控在任何法庭都絕對不能成立。 18.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原告在其書面文件所作之陳述,本席亦詳細考慮過原告向本席所作之口頭陳述。本席認定原告對第一名被告鷹星保險有限公司所作之指控全無事實或法理支持。而第二名被告陳韻雲律師行向上訴人索取之30,000元訟費亦是根據上訴法庭之判令提出。原告對第三名被告李舜明大律師所作之指控更可稱之為無中生有。 19. 本席認定原告之索償聲請書未有有效訴因,其指控亦全無事實或法理論點支持。聆案官關淑馨剔除原告索償聲請書之決定及撤銷原告之索償是一個正確之決定。 20. 原告全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拗之論點支持其索償或本上訴,所以其上訴亦必須被駁回。 21. 因此,本席判決原告上訴失敗,他亦要支付被告在本上訴涉及之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訟費之數額交由聆案官裁定。
出席: 何鑑源(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謝偉琪律師(陳韻雲律師行)代表第一名及第二名被告人 第三名被告人代表律師(盧世卓律師行)缺席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374/1999日期:2000年7月27日及28日 上訴法庭裁定原告人上訴失敗。請參閱 CACV373/1999 日期:2000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