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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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小昌,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8月2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新蒲崗衍慶街 34-58號衍慶大厦5樓A8室外,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名為衍慶大厦的建築物的一部份,意圖在該處偷竊。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定罪名成立,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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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11/2000 HCMA1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567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2月24日 宣判日期:2000年2月24日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小昌,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8月28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新蒲崗衍慶街 34-58號衍慶大厦5樓A8室外,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名為衍慶大厦的建築物的一部份,意圖在該處偷竊。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定罪名成立,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 在案件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控方傳召了2名警員作証。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裏對控方的案情有以下的總結:
3. 除了証人的供詞,控方亦有將現場照片呈堂,從中可見到有關單位外面的情況。當控方舉証完畢後,上訴人行使緘默權,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及不傳召証人。 4. 在原審時,辯方律師有作出最後陳詞。律師向裁判法官提出的要點如下:
5. 在聽過辯方律師的陳詞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除了在庭上所講及的理由外,在其裁斷陳述書中,裁判法官亦有以下的總結:
6. 裁判法官在聽過及見過控方証人後,接納他們的証供,並無不妥之處。再者,裁判法官基於當時上訴人的舉動,作出推論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是有其證據基礎,亦非不理性的裁決。雖然上訴人並沒有上証人台作供,但裁判法官有考慮過上訴人在警誡後向警員作出的辯解。依警員所指上訴人說當時天正下雨,故此他在衍慶大厦5樓避雨。又因他覺得寒冷,在走廊拾起一些報紙及雜誌在梯間閱讀。 7.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他所提到的理由都是關乎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例如是他其實慣用左手及該大廈的看更沒有被傳召出庭等。本席認為這些並不足以構成推翻判決的理據。因此,定罪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8. 至於判刑方面,裁判法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有以下的陳述:
9. 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情況而言,15個月為適當之起點。上訴人其實年紀並不太輕,在這方面未必應得到寬大的減刑。但考慮到裁判法官已決定給予上訴人總數為期6個月的減免,本席決定不去更改。因此刑期上訴得直,12個月現改判為9個月。
答辯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曾若珩代表 上訴人:陳小昌,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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